任 何 人 士 如 遺 失 身 份 證 , 必 須 在 14 天 內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報 失 及 申 請 補 領 新 證 。 補 領 新 證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335 元 。
凡 替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的 身 份 證,該 名 兒 童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的 身 份 證,其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如 該 名 兒 童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須 同 時 帶 備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在 辦 理 登 記 時,申 請 人 須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假 如 申 請 人 未 能 親 身 領 取 身 份 證 , 他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身 份 證 。 此 外 , 他 亦 可 在 辦 理 登 記 或 補 領 身 份 證 手 續 時 , 通 知 登 記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權 表 格 ID 678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並 須 在 代 表 申 請 人 領 取 身 份 證 時 ,出 示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申 請 身 份 證 的 收 據 、申 請 人 的 書 面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其 簽 署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授 權 表 格 。
2007-04-30 17:01:29 補充:
人 事 登 記 處 - 港 島 辦 事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火 炭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元 朗 辦 事 處
2007-04-30 17:03:36 補充:
如該證已附加電子證書,持證人應盡快要求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撤銷該電子證書。持證人可透過香港郵政核證機關的網頁
www.hongkongpost.gov.hk 提交撤銷該電子證書的申請,亦可填妥「撤銷證書表格」,把表格以郵遞、傳真方式通知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或將表格投入設於人事登記辦事處的收集箱。 如失證已登記使用圖書館服務,應盡快通知香港公共圖書館。持證人可於各公共圖書館或透過互聯網取得及遞交有關表格(表格編號LCS 696a),持證人亦可於人事登記辦事處 取得圖書館表格(表格編號LCS 696b),填妥後把表格投入設於人事登記辦事處的收集箱。
2007-04-30 17:04:01 補充:
一站式服務如有關身份證已附加電子證書及/或已登記使用圖書館服務,持證人可享用一站式的服務。持證人可於人事登記辦事處取得有關表格,填妥後向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及/或香港公共圖書館報告。如有關身份證已附加電子證書,1. 持證人請填寫妥一份「撤銷證書表格」, 2. 將填妥及已簽署的表格密封及放入辦事處內的指定收集箱。 如有關身份證已登記使用圖書館服務,1. 持證人請填寫一份圖書館表格(表格編號LCS 696b), 2. 在表格上註明是否擬申請將補領的智能身份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份證;以及 3. 將填妥及已簽署的表格密封及放入辦事處內的指定收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