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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管理局1的職責已列明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所核准的組織章程中, 其重點如下:
a) 建議及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定及施行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政策;
b) 根據規範貨幣、金融、外匯及保險活動的法規,指導、統籌及監察上述市場,確保其正常運作,並對該等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管;
c) 監察貨幣的內部穩定及其對外的償還能力,以確保其可完全兌換性;
d) 行使中央儲備庫職能及外匯與其他對外支付工具的管理人職能;
e) 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澳門銀行體系
截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
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一九八九年成立,具有近似中央銀行的功能及監管澳門金融體系的權力。《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於一九九三年頒佈,引入多項改革並且主要重於防範性措施,特別強調審慎的規定以控制從業的條件,監察主要股東及管理人的合適性,監察新的營運風險,以及引入以金融集團為基礎之合併監察。《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採納了巴塞爾委員會關於銀行業務監察的建議,及歐洲聯盟在協調銀行法例所作努力的啟發,以及與澳門金融體系相似的國家及地區之經驗。
在《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之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基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意見而作出之事先批准,可按個別情況發出下列牌照予:
甲) 在澳門註冊成立的信用機構;
乙) 外地註冊成立的信用機構在澳門開設分行;
丙) 澳門註冊成立的信用機構在外地成立子銀行、分行及代表辦事處;
丁) 金融中介人公司及信用機構以外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特別法例規管之公司。
除此之外,按照有關離岸服務制度之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亦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基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意見而作出之事先批准,而發出銀行牌照。
現時,在澳門有二十七家銀行,其中十二家為本地註冊(包括一家儲金局)而另外十五家為外地註冊。除三家離岸銀行之外,所有在本澳之銀行都為零售銀行持有全能牌照。此外,尚有一家金融公司,從事有限制之銀行業務。該公司係按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規定獲准開設。 另有一家從事發行及管理電子貨幣儲值卡業務的其他信用機構。該公司係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規定准開設。
持牌銀行結構
銀行數目
銀行總數
二十七
總部設在本地之銀行
四
外地銀行之附屬銀行
八
外地銀行分行
十五
其他持牌機構
屬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之其他機構,尚包括十一家兌換店,四家兌換櫃台,兩家現金速遞公司,兩家金融中介人公司及一家其他金融機構之代表辦事處。此等機構按照有關法例批准,如有關兌換店之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有關現金速遞公司之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以及有關金融中介人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編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條。
保險業體制與監管
本地保險業的體制
澳門保險活動的監管、協調及監察是行政長官所屬的權限,當中實際行使該功能則是通過澳門金融管理局核下的保險監察處執行。澳門保險業共有24家保險公司,當中11家為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餘的13家為非人壽保險公司。據其原屬地區分,8家為本地公司及其餘16家為外資保險公司之分公司,分別代表6個國家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截至2006年12月底,保險中介從業員達2,445人,其中個人保險代理人有1,824人,本地保險代理人公司有43家,外地保險代理人公司有10家,551名推銷員,13家外資保險經紀人公司及4家本地保險經紀人公司。代表該行業的團體共有3個,分別是代表已獲授權經營人壽保險公司及非人壽保險公司的澳門保險公會,及代表保險中介人的澳門保險業中介人協會及澳門保險專業中介人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