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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貿 易 中 的 「傾 銷」 通 常 是 指 以 低 於 正 常 的 價 格 在 別 國 銷 售 某 種 產 品。 中 國 出 口 商 品 由 於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產 品 訂 價 相 對 也 較 低, 對 外 貿 易 額 年 增 長 率 經 常 在 兩 位 數 字 以 上, 常 引 起 外 國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者 指 為 傾 銷。 自 1979年 歐 盟 國 家 對 中 國 出 口 的 鬧 鐘 等 產 品 發 起 反 傾 銷 調 查 以 來, 中 國 遭 受 反 傾 銷 指 控 近 300次, 涉 及 產 品 4,000多 種, 影 響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10億 美 元。
同 時, 有 些 外 國 企 業 也 大 量 低 價 向 中 國 傾 銷 其 產 品, 迫 使 中 國 有 些 企 業 讓 出 市 場, 甚 至 瀕 臨 倒 閉, 造 成 數 以 十 萬 計 的 工 人 失 業, 使 中 國 企 業 受 損, 也 阻 礙 一 些 新 興 產 業 的 建 立 和 發 展。 所 以 傾 銷 與 反 傾 銷 在 中 國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中 成 為 一 個 必 須 加 以 重 視 的 問 題。
中 國 反 傾 銷 方 面 的 立 法 較 晚。 企 業 對 國 際 和 外 國 的 反 傾 銷 法 律 制 度 不 熟 悉, 而 且 處 理 程 序 非 常 複 雜, 訴 訟 費 用 高 昂, 不 敢 聘 請 有 專 長 的 國 際 律 師 據 理 力 爭, 坐 失 不 少 勝 訴 良 機。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部 於 1994年 4月 4日 發 布 了 《關 於 中 國 出 口 產 品 在 國 外 發 生 的 反 傾 銷 案 件 的 應 訴 規 定》, 規 定 各 進 出 口 商 會 或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協 會 等 單 位 負 責 組 織 協 調 反 傾 銷 的 應 訴 工 作。 當 某 一 產 品 被 控 傾 銷 後, 商 會 或 協 會 應 及 時 在 《國 際 商 報》 上 發 布 通 知, 對 被 控 產 品 有 外 貿 經 營 權 或 生 產 該 產 品 企 業, 應 立 即 向 有 關 商 會 或 協 會 報 名 應 訴, 按 被 調 查 產 品 的 出 口 比 例 交 納 應 訴 費 用, 委 托 商 會 或 協 會 聘 請 對 反 傾 銷 案 有 專 長 的 律 師 參 與 應 訴。 對 不 及 時 應 訴、 不 交 納 費 用 或 不 予 配 合 的 有 關 企 業, 外 經 貿 部 可 進 行 通 報 批 評 或 取 消 其 申 領 出 口 配 額 與 許 可 證 的 權 利, 甚 至 取 消 其 外 貿 經 營 權 並 處 以 罰 款。 實 施 新 例 之 後, 扭 轉 了 中 國 企 業 在 被 指 控 傾 銷 出 口 產 品 時 消 極 被 動 的 狀 態, 在 一 些 反 傾 銷 案 中 取 得 勝 訴。
對 於 外 國 以 低 於 正 常 價 值 的 方 式 向 中 國 傾 銷 產 品, 國 務 院 於 1997年 3月 25日 發 布 實 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條 例》, 規 定 外 國 向 中 國 傾 銷 產 品, 對 國 內 已 經 建 立 的 相 關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或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的 威 脅, 或 者 對 國 內 建 立 相 關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阻 礙 的, 可 依 據 本 修 例 採 取 反 傾 銷 措 施, 為 中 國 企 業 對 抗 外 國 產 品 傾 銷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據。
根 據 上 述 修 例 提 出 的 首 宗 的 反 傾 銷 案, 是 1997年 10月 20日 九 大 新 聞 紙 廠 家, 聯 名 向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申 請 對 來 自 美、 加 等 國 的 新 聞 紙 進 行 反 傾 銷 調 查。 調 查 至 今 未 有 結 果。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法 制 研 究 計 劃 供 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