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積弱能否避免?

2007-04-29 9:21 pm
北宋積弱能否避免?
試從多個各度分析

回答 (5)

2007-04-29 11:02 pm
✔ 最佳答案
(一)改革稅制,政府監察民間土地買賣財政收益
北宋“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并。大地主则大量兼并,隐瞒土地,造成登记在国家版籍中的垦田大量减少,由此必然导致国家财政陷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地主還擁有大批「黑田」(沒有向官府登記的田地),目的是逃避向政府納稅,以致使朝廷財政陷入極度困難。
不僅農業有如此嚴重的矛盾現象,工商業也不例外。商官勾結,在暗中操縱物價以圖暴利。農民還是一樣任由地主搾取,而朝廷仰仗專賣所得的利益也幾乎被商人奪去。

(二)改革政制---推行比較溫和式的中央集權:
中央集權制,對結束分裂割據的局面,鞏固國家統一,安定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社會生産,都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另方面;宋代中央集權的加強帶來消極後果:機構重疊、相互制約,使國家機器運轉不靈:
集權中,由於皇帝對臣僚猜忌太深,防範太甚,官員互相牽制,不能專權,也不能專事。

(三)重組軍隊,精簡架構,淘汰冗兵冗官
必須要軍人執掌行軍事宜,知人善任,專職專責,(當初為扭轉五代重武輕文的風氣,因此實施優禮士大夫政策,於選拔官吏時,亦大都以文學之士為主,甚至由文人取代軍將權力)

宋朝為了防止外患,大量養兵,冗兵冗官的结果,不仅耗费了国家巨量钱财,加重了“积贫”,而且使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大大降低,使军队的战斗力大大下降,加重了“积弱”。軍隊人數增多,開支加大;養兵衆多,不僅軍費開支增大,且對遼夏戰爭一再失利;加上統治階級的腐敗和浪費,使北宋王朝成爲積貧、積弱的朝代

(四)應針對國防形勢來考慮建設防禦工作
北宋是中古時代文化發展最輝煌的時代,然而對外武功卻甚不濟,差不多每戰皆敗.

(五)改都為洛陽
因為汴京無險可守,故此必須屯重兵,軍費支出浩大

(六)必須推行強硬外交政策
北宋統治者對外族採取屈辱退讓的政策,年年向外族獻納歲幣以求苟安,
宋朝在各方面發展水平都超越漢唐的情形下,卻從開頭就受制于較落后民族,它擁有世界前衛的戰爭機器,卻僅足以采取守勢,在負擔沉重的國防經費之余,還得對遼、西夏和后起的金付出大筆的歲貢,以購買和平。結果,宋代仍創下中華第一次被非漢族整個滅亡的記錄
2007-05-02 2:05 am
不能
1.「重文輕武」
2.狄青、李鋼等名將都先後被不同的君王殺死
3.宋真宗時,宋軍殺死遼國大將後,簽定條約
4.宋太宗幾次北伐兵敗

2007-05-01 18:08:28 補充:
5.宋神宗後,王安石死亡,變法被太后斬斷。
參考: 宋朝十八帝和自己
2007-05-01 4:58 am
北宋積弱是因為宋太宗,實施比太祖更中央集權,以文代武。
定都開封
完全取締支郡節度使
把地方財政盈餘全歸中央
軍隊開始貴多,不貴精etc
北宋避免積弱要太宋不做皇帝
2007-04-30 12:18 am
1.廢除「重文輕武」:
北宋的基本國策是「重文輕武」,這個政策對宋朝有好有壞,好處乃在於使北宋初期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比較安定,尤其是沒有宦官專權、地方割據等禍事。即使帝王中著名者不多兼表現平平,但也無損國家的繁榮安定。而壞處則是令北宋在軍事上接連挫敗,連同南宋共三百多年,整個宋朝的歷史重心,都是戰事的挫敗和退卻。

2.不應與遼朝和約:
澶淵之盟指北宋與遼朝(契丹)之間訂立的和約。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遼蕭太后與遼聖宗親率大軍深入宋境。真宗畏敵,欲遷都南逃,因宰相寇準堅持,無奈親至澶州(今河南濮陽)督戰。宋軍大勝。遼恐腹背受敵,提出和約。主和的真宗於次年初與遼訂立和約,協定宋每年貢遼歲幣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因澶州又名澶淵,遂史稱「澶淵之盟」。

3.應該實行變法,如慶曆變法,熙寧變法:
慶曆變法,為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四個月後,慶曆變法失敗,范仲淹貶到鄧州、杭州、青州。

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覆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4.避免新舊黨爭的發生:
新舊黨爭是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變法,圍繞在新政的執行上,引發的一場黨爭。新黨支持新政,舊黨反對新政。新政雖切中時弊,然朝中守舊大臣極力反對,其中不乏有影響力的人物,如韓琦、司馬光、歐陽修、蘇軾等,王安石唯有引用呂惠卿、曾布、章惇及韓絳等新人。新舊黨爭前後凡五十餘年,對北宋的政治和積弱產生頗大影響,由於新、舊兩黨更迭執政,王安石曾兩度退職,新政時行時廢,臣民無所適從。
參考: my own knowledge
2007-04-29 9:42 pm
1.當宋真宗親征的時候
  不跟遼薟下和約
2.不把沒業遊民列入
  軍隊
3.不用文人掌兵
4.不彩用更戍法
減少以上支出,用以農業生產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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