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提早和我解約, 是否需要賠償?

2007-04-29 8:11 pm
我租用了一個工廠大廈單位, 和業主簽了一份書局買的標準租約,租約己打厘印,租約的第一項條文如下 :

業主將 xx 街 xx 號 xx 大廈 xx 樓 xx 室租與租客, 雙方訂定租金每月港幣 xxxx 元正(收租時另發租單為憑) 及訂明租用 2 年, 由2007年1月1日起至 2008 年 12月31 日止。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 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如租客在租用一年內要求退租, 業主有權另外扣捈一個月按金之數目以彌補損失。

最近業主通知我想在2007年6月收回單位出售, 我的問題如下 :

租約的第一條文祇訂明租客提早退租要給業主賠償, 現在業主向我提早解約,業主是否亦需要賠償給我呢 ?

如果要賠是否要賠至 2008年12月31止 (19 個月) 的租金及一個月的按金?

回答 (1)

2007-04-30 7:58 pm
✔ 最佳答案
賠償的計算,是對你真正損失而作出相應賠償,並不一定是將餘下月份賠償,你可向業主提出你需另行重租樓宇、地產佣金、搬遷費等等而訂出一個金額,例如三個月租金、五個月租金,當然要另行退回按金,若相方能和議並簡單寫下條款及簽署,相方便可各依條款進行,否則雙方亦可向土地審裁署登記,請審裁署作出仲裁。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1 13:12: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9000051KK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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