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用了一個工廠大廈單位, 和業主簽了一份書局買的標準租約,租約己打厘印,租約的第一項條文如下 :
業主將 xx 街 xx 號 xx 大廈 xx 樓 xx 室租與租客, 雙方訂定租金每月港幣 xxxx 元正(收租時另發租單為憑) 及訂明租用 2 年, 由2007年1月1日起至 2008 年 12月31 日止。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 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如租客在租用一年內要求退租, 業主有權另外扣捈一個月按金之數目以彌補損失。
最近業主通知我想在2007年6月收回單位出售, 我的問題如下 :
租約的第一條文祇訂明租客提早退租要給業主賠償, 現在業主向我提早解約,業主是否亦需要賠償給我呢 ?
如果要賠是否要賠至 2008年12月31止 (19 個月) 的租金及一個月的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