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離婚是一個不幸的境況,在不同的情況下,夫婦雙方所負的責任也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天主教會不贊同離婚,但在牧民上仍像慈母般願為教友提供適切的協助。教會重申,離婚教友仍是教會團體的成員,沒有把他們絕罰或開除教籍。
天主教教理1646-1651條
夫妻之愛的忠貞
夫妻之愛,就其本質而言,要求一分不可侵犯的忠貞。這是他們彼此把自己贈予對方的結果。夫婦的愛情應是決定性的,不能是「直到另行通知為止」的臨時措施。「婚姻生活的密切結合,是二人的互相交付,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完全忠信,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結合」。
夫婦之愛的忠貞最深入的緣由,是來自天主對其盟約、和基督對其教會的忠貞。婚姻聖事賦予夫婦能力,去重現(represent)這分忠貞,並為之作証。藉著聖事,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得到一個新而更深刻的意義。
與一個人一輩子結合在一起,似乎是太難,甚至視為不可能。因此,更須宣告這一喜訊:天主以堅定不移的愛來愛我們,夫妻分享這愛,而這愛扶助和支持他們。他們藉著彼此的忠貞,能成為天主信實之愛的見証人。靠天主聖寵的助佑,夫妻往往在十分困難的情況下,仍忠實作証,實應獲得教會團體的感謝和支持。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種種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教會准許夫妻分居,即終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們不可與另一人結婚。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話,彼此和好。基督徒團體應幫助這些人以基督徒精神生活,忠於他們的婚姻關係,因為那是不可拆散的。
今日,在許多國家裡,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辦理離婚,並依照民法再婚。教會由於忠於耶穌基督所說的話──「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10:11-12)」,堅決認為:如果第一樁婚姻仍有效的話,便不能承認新的婚約有效。如離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話,客觀上,他們就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只要這情況一直持續下去,他們便不可領聖體。基於同一理由,他們不能執行某些教會的職務。懺悔聖事的和好,也只能給予那些悔改、承認自己破壞了婚姻作為盟約和忠於基督的標記,並保証自己在完全禁慾中生活的人。
有些基督徒處於上述情況中,卻常常保存自己的信仰,並願意以基督徒精神教養自己的兒女,對這樣的人,司鐸和整個團體應表示關切,使他們不致自視為離開教會的人。他們既是受了洗的人,可以而且應該參與教會的生活:
要邀請他們聆聽聖言、參與彌撒聖祭、恆心祈禱,協助慈善事業以及團體為謀求正義所發起的工作,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培養補贖的精神和習慣,好能日復一日地祈求天主的恩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