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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做愛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男方如果與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雙方自願下,都是犯法的。男方犯了「衰十一」一罪,指與未成年(未滿十六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香港法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女方同意,亦可被判監禁五年。若該少女的年齡不足十三歲,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因為該句 <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前後共11字,故俗稱「衰十一」。
此法例其未有保障男性,但如男方不是出於自願,可控告女方性脅迫。外國都有此種案例。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有人话第127條係誹謗罪,唔關事的咩?真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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