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何謂十誡和十災?

2007-04-28 7:28 pm
基督教,何謂十誡和十災?

回答 (6)

2007-04-28 7:33 pm
✔ 最佳答案
十誡
第一條(3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條(4-6 節)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三條(7節)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第四條(8-11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第五條(8節)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六條(13節)不可殺人。
第七條(14節)不可姦淫。
第八條(15節)不可偷盜。
第九條(16節)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條(17節)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十災
。1。
.
用手裡的杖擊打河中的水,水就變成了血。
河裡的魚全數死亡,水也變得腥臭,河水變得無法飲用。

  水變成血,這是一連串災難的開始。
  推測是 由於聖嬰現象(即全球氣溫上升導致氣候的異常),尼羅河中滋生了一種極為稀有,可以在淡水中存活的藻類,叫做[溝鞭藻](一般藻類大量滋生的紅潮只出現在海水)。這種藻類會放出有毒物質,使得魚類身上開始潰爛, 然後大量死亡。魚的血和藻類本身的顏色使得河水變紅,像是染了血一樣。這使得河水腐臭有毒而無法飲用。(據聖經記載地下水和井水不受影響,這證明了是河中滋生的藻類導致第一災)。這種溝鞭藻,不久前也使得北美的一條河流中的魚全數死亡。

。2。
河裡滋生青蛙,這青蛙要上來進你的宮殿和你的臥房。
上你的床榻,進你臣僕的房屋,上你百姓的身上,進你的爐,和你的摶麵盆。
又要上你和你百姓及眾臣僕的身上。

   在聖經中提到的青蛙(frogs),在當時其實可以泛指青蛙,樹蛙,蛤蟆等等兩棲類動物。但是青蛙所產的卵並沒有多到可以導致災難,蛤蟆卻是一次產卵可以上千上萬顆,在河中的魚都死光的情形下,蛤蟆產的卵沒有天敵來吃,所以大量孵化出小蛤蟆,這些蛤蟆離開有毒的水到了陸上,跳進人類家中。

。3。
亞倫伸杖擊打地上的塵土
就在人身上和牲畜身上有了虱子
埃及遍地的塵土、都變成虱子了。

  蛤蟆和青蛙因為失去了水中的住處,到了陸上不久之後便全部死亡,於是昆蟲類就因為沒有天敵而大量繁殖。會同時叮咬人類和動物的蟲類並不多,而蝨子在當時也可以泛指蚊類,因此這裡說的蝨子應該是一種叫做搖蚊的小蟲子,牠小到幾乎看不見,咬了人之後會使人發癢,就像被蝨子咬了一樣。

。4。
摩西取了爐灰、站在法老面前.
摩西把灰揚起來、就在人身上和牲畜身上、成了起泡的瘡。

  叮咬人類和牲畜的搖蚊,也會傳染一種叫做[鼻疽]的傳染病,這種傳染病是唯一一種會使人類和動物同時感染的病毒,發病的人身上會長滿爛瘡,就和聖經中描述的一樣。

。5。
大群的蒼蠅進入法老的宮殿、和他臣僕的房屋.
埃及遍地就因這成群的蠅敗壞了。

  由於死亡的蛤蟆屍體使得蒼蠅大量繁衍,而牠們的天敵-兩棲動物類又因為水中的毒素而全數死亡,蒼蠅因此大量繁衍 。(這種蒼蠅會叮咬牲畜)

。6。
耶和華的手加在你田間的牲畜上
馬、驢、駱駝、牛群、羊群、必有重重的瘟疫。

  大量繁衍的蒼蠅就傳染疾病給牲畜。(其中一種是[藍口病],只有羊會得到。另外一種會讓牛和馬得病的..我忘了...||||||)

。7。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向天伸杖、
使埃及遍地的人身上、和牲畜身上、並田間各樣菜蔬上、都有冰雹。

  導致河水大量滋生藻類的聖嬰現象,同樣也導致了氣候異常,1997年在以色列地區也曾發生像當時一樣嚴重的冰雹 。

。8。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向埃及地伸杖、
使蝗蟲到埃及地上來、喫地上一切的菜蔬、就是冰雹所剩的。

   由於食物鏈被破壞,昆蟲大量繁殖,蝗蟲是其中一種。在蝗蟲和冰雹的肆虐之下,埃及人的穀物已經所剩不多,而一連串的災難尚未結束......

。9。
摩西向天伸杖、埃及遍地就烏黑了三天。
三天之久、人不能相見、誰也不敢起來離開本處

   雖然有人推測是日蝕,或是火山灰遮掩太陽,但是埃及當地並沒有火山,而日蝕也不可能持續三天之久,所以最有可能的就是沙暴(氣候異常之故),把附近沙漠的沙大量吹來掩蓋了房子,使得埃及人無法出門。

。10。
凡在埃及地、從坐寶座的法老、直到婢女
所有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都必死。

  冰雹和蝗蟲過後,僅存的一點 穀物也已被蝗蟲糞便所污染。被污染的穀物被放進密閉的儲藏室中,便開始滋生黴菌。同時也產生了致命的毒素-黑黴菌(黑黴菌生長在纖維質上面,而穀物就是最好的生長場所)。
   在經歷三天的不見天日之後,穀倉也已經佈黑黴菌產生的致命滿毒素。誰最有可能被派遣去穀倉取出食物呢?就是家中的長子,他們一打開穀倉,便吸入了大量毒素。同時埃及的習俗是,在糧食短缺的時候,家中的長子能夠分配到雙倍的食物,這些長子吸入且吃下較多毒素,比一般人更有可能發病。而拿到食物之後,當然首先會餵食家中重要的牲畜。於是家中的長子,及牲畜紛紛中毒死亡。這種由黑黴菌引起的病,會使肺中 的微血管破裂,從外表完全查不出病因。當存活的人發現週遭的人和動物一個接一個的離奇死亡,必定引起了相當大的恐慌。
  這恐怖的第十災終於使得法老王放棄堅持,讓猶太人離開埃及。
2007-04-29 6:46 am
在出埃及記找尋吧
2007-04-28 7:53 pm
十誡是:

第一誡: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出二十3;申五7)
第二誡:禁止拜偶像(出二十4-6;申五8-10)
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出二十7;申五11)
第四誡: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11;申五12-15)
第五誡: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
第六誡:不可殺人(出二十13;申五17)
第七誡:不可姦淫(出二十14;申五18) 
第八誡:不可偷盜(出二十15;申五19)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出二十16;申五20)
第十誡:不可貪婪(出二十17;申五21

十誡的原則是愛,這也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

頭四誡是要人愛神,最六誡是要人愛人
by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ot/ten_command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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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災是:
1.水變成血
2.青蛙
3.昆蟲
4.傳染病
5.蒼蠅
6.傳染疾病給牲畜
7.氣候轉變
8.蝗蟲大量出現
9.沙暴
10.滋生黴菌

這是因為埃及皇答應讓猶太人離開埃及,最後卻反悔,使得神以十災逼使他讓猶太人離開,雖然最後他在猶太人過紅海時還是派兵阻止,猶太人依然安全渡過紅海,埃及士兵卻因海水突然合起,全部淹死了。

byhttp://workshop.dz.forumable.net/tc/redirect.php?tid=431&goto=lastpost
參考: 聖經
2007-04-28 7:37 pm
十災

尼羅河水變成血 七:14–25
青蛙 八:1–15
虱 八:16–19
蒼蠅 九:1–7
瘡泡 九:8–12
冰雹 九:13–35
蝗蟲 十:1–20
黑暗 十:21–29
長子之死 十一:1─十二:36

十誡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麼形像、

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

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裡寄居的客旅、

無論何工都不可作、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 神用大能的手、

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 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

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2007-04-28 7:34 pm
十誡:

第一誡: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出二十3;申五7)
  第一誡採取了消極的形式,明明地禁止以色列人敬拜外邦諸神。這誡命的重要性在於約的本質。約的核心是一個關係,從聖經的角度看,關係的重點是忠誠。如十誡的前言所指,上帝對其子民的忠誠已在出埃及的事件中表明。上帝隨之也要求其子民在約之關係中對祂忠誠,過於要求其他東西。因此,這誡命雖然以消極的措辭來表達,但卻充滿了積極的含義。這誡命位於十誡之首是重要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個原則,這原則在社會性的誡命中(第六至十誡)是尤其顯著的。第一誡的當代意義在於關係上之忠誡。在人類生活的中心,必須要保持與上帝的正常關係。生活中若有任何破壞那基本關係的事情,就是違反這誡命。因此,外邦「諸神」也可以指破壞這上帝人關係之優越性的一些人,或甚至是事物。
第二誡:禁止拜偶像(出二十4-6;申五8-10)
  第一誡已消除了敬拜耶和華以外之諸神的可能性。第二誡則禁止以色列人為耶和華造像。以世上任何物件的任何形狀或形式來為上帝造像,都是把創造主低貶為比祂創造之宇宙更微小的東西,人若這樣做,就是敬拜受造物,而不是創造主。以色列人必受到極大引誘,以某種偶像的形式來敬拜上帝,因為在古代近東所有宗教中,都充滿了各種偶像。但以色列的上帝是一個超越和無限的本體,不能被貶損和限制於宇宙中一個形象或形式。任何這等貶損上帝的做法都是對上帝一個徹底的誤解,以致所敬拜的「神明」已不再是掌管宇宙的上帝。在現今的世界裏,引誘的形式已改變了。很少人會拿起工具,用木頭來為上帝造像。然而,這誡命仍然有效,這誡命所針對的危機也常常存在。一個人可以用言語來建立一個上帝的形象,把上帝塑造成一個如木頭和石頭所製造的偶像一樣牢固的樣子。雖然聖經沒有禁止人用言語來談論上帝,但若一些言語,或個人對這些言語之理解,造成一個牢固的結構,則也是為上帝造了像。以言語偶像的形式敬拜上帝,是破壞了第二誡。上帝是超越和無限的,比任何受造物用來形容祂的言語更偉大。因此,第二誡是為保持上帝的偉大和奧妙而設的。
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出二十7;申五11)
  一般人以為第三誡是要禁止污言穢語或褻瀆的話;然而,這誡命該是關乎上帝之名的使用。上帝已賜給以色列一個超乎尋常的權利;祂向以色列人啟示了祂的名字。這名字在希伯來文中以4個字母來代表,就是YHWH;在譯本中則以耶和華、雅巍或主來代表。知道上帝的名字是一種權利,因為這意味以色列所敬拜的,不是一個無名或遙遠的神祇,而是一個有名字的存在體。然而,這權利又可能引致一個危機,就是濫用了上帝的名。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人常使用法術。行使法術包括人為了達到自私的目的,在某些活動裏利用上帝的名,他們相信使用一個上帝的名可以控制那上帝的能力。因此,第三誡所禁止的,是行法術,就是人為了個人和無價值之目的,透過上帝的名意圖控制祂的能力。上帝樂於施予,但卻不容許人操縱或控制祂。在基督教裏,上帝的名字也同樣重要。人藉著上帝的名可以在禱告中親近上帝。但濫用禱告的權利,包括為了一些自私或無價值的目的而呼求上帝,或藉上帝的名發假誓,罪狀跟古代社會的行使法術相同。無論行使法術或隨私意禱告,上帝的名都被濫用了,第三誡也就遭到破壞。積極地說,第三誡是提醒人,認識上帝的名是一個極大的權利,我們不應輕看或濫用。
第四誡: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11;申五12-15)
  在古代近東的宗教裏,沒有誡命像這誡命,此外,這是第一個以積極的語句來表達的誡命。人日常生活的時間多半是用於工作上,但第七日則要分別出來。在第七日,人要停止所有工作,並守這日為聖日。這日之所以是聖日,跟設立這日的理由有關。聖經提出了兩個理由,這兩個理由起初看似不同,但兩者間卻有相關之處。在十誡的第一個版本裏(出二十11),守安息日是為了記念上帝的創造;上帝在六日之內完成了創造,第七日便安息了。在第二個版本裏(申五15),安息日是為了記念出埃及的事件。兩個版本的相關主題是創造:上帝不單創造了世界,還「創造」了祂的子民以色列,方法是把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救贖出來。這樣,希伯來人每逢第七日便要回想上帝的創造;他們這樣做,便是反省自己存在的意義。在基督教裏,「安息日」的概念多半已從第七日轉移至第一日,就是主日。這轉移是關乎基督教思想的改變,就是認為耶穌基督復活的日子是主日早上。這改變是適切的,因為現在基督徒每個主日或「安息日」,所回想的,是上帝創造之工的第三幕,即在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所建立的「新的創造」。
第五誡: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
  第五誡形成了首4誡(主要關乎人與上帝的關係),與後5誡(主要關乎人與人的關係)之間的橋樑。驟眼看來,第五誡好像只是關乎家庭的關係:兒女要尊敬父母。雖然這誡命建立了家庭關係中尊重父母的原則,但可能亦是關乎父母教導兒女忠信守約的責任(申六7),讓這宗教可以世代相傳。但信仰上之教導要求受教者有尊重和尊敬的態度。因此,第五誡不單關乎家庭的和諧,也關乎把對上帝的信仰傳遞給往後的世代。我們毋需把第五誡的意義轉變為現代化。現在形形色色的教育都已在家庭以外進行,這誡命便作為一個嚴肅的提示,提醒人要有和諧的家庭生活,並且,父母和子女在宗教教育方面有不同的責任。
第六誡:不可殺人(出二十13;申五17)
  這誡命只是禁止人「殺人」,但殺人一詞卻含有謀殺的意義。第六誡所用的詞語主要不是關乎在戰爭或刑罰上殺人,因為這兩項會在摩西律法的其他部分處理。這詞可用以指謀殺和殺人。由於殺人可能會出於意外,所以並不可能禁止,這方面也會由其他條例來處理(申十九1-13)。因此,第六誡是禁止謀殺,即為了個人利益和自私的目的而取去別人的性命。積極地說,第六誡是保障立約群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有生存的權利。在現今社會裏,幾乎所有法律都包含類似的條款,成為了國家的法例,而不單是宗教或道德上的律法。耶穌則指出這誡命所包含的更深層意義:不單謀殺的行動被禁止,就是萌生犯罪的念頭,也是一種罪行(太五21、22)。
第七誡:不可姦淫(出二十14;申五18)
  姦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現。在姦淫罪行裏的一個或兩個人,是不忠於另一個人或群體。在所有這等罪行中,顯示不忠是最壞的罪。因此,姦淫包括在十誡的禁令中,其他與性有關的罪惡或罪行則不包括在內。第七誡在社會意義上與第一誡平行。正如第一誡要求人絕對忠於與獨一真神的關係,第七誡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約上有相同忠貞的態度。這誡命在現今的適切性是明顯的,但耶穌又再指出第七誡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範疇(太五27、28)。
第八誡:不可偷盜(出二十15;申五19)
  第八誡在立約群體中建立一個關乎財產的原則:一個人在某些事情上有一個權利,是其同國的人不可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侵犯的。雖然這誡命是關乎財產,但其中的焦點是個人的自由。偷盜中最壞的一種行為是「偷人」(約相等於現今的綁架);那就是(以武力)把一個人奪去,並把他賣作奴隸。申命記二十四章7節更詳盡地談及這罪行及其相關的律法。故此這誡命並非只關乎保護私有的財產,更是保障人類的自由,免受奴役或被擄。第八誡禁止人為私人的利益而控制或利用別人的生命。正如第六誡禁止謀殺,第八誡是禁止一種可稱作「社會性謀殺」的罪行,即在上帝子民的群體中剝削了一個人自由生活的權利。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出二十16;申五20)
  這誡命並不是一般所指的不准說謊。聖經原來的用詞明確地顯示這誡命是關乎以色列的法律系統。這誡命禁止人在法庭的審判過程中作假見證,因而確立了一個真誠的原則,暗示人在任何環境下也不可說假話。在任何國家裏,律法必須根據真實的證據來執行。若律法不是基於真理和公義,生命和自由的基礎便遭損壞。若法律的見證是真實的,便不會有誤審的情況出現;若是虛假的,人類最基本的自由便失去了。因此,這誡命是保障以色列有完整的法律系統,防止個人的自由受到侵害。多數現代的法律系統都保存了這原則,如在法庭上作證時必先起誓。但最後,本誡命也指出在所有人際關係中要有真誠這重要素質。
第十誡:不可貪婪(出二十17;申五21)
  第十誡在其原初的背景中顯得有點奇怪。這誡命禁止人貪戀一些屬於鄰舍(即以色列同胞)的人或物件。在一份關乎刑法的法典中,這樣一條誡命並不常見。前9條誡命大部分都是禁止人作出一些行動,犯罪的行動若被查出,可引致控訴及其他法律程序。但第十誡則相反地,禁止一些欲望,或貪婪的心理。在人類的律法中,是不可能根據人的欲望來起訴,因為要找出證據,根本是不可能的。雖然第十誡所指出的罪行不可能在希伯來人的律法系統中進行起訴,但上帝──那「大法官」──卻可知曉一切。這誡命的特徵在於其治療性的本質。罪行產生了才去處理,是不足夠的;律法也必須致力消除罪惡的根源。幾乎所有罪惡和罪行的根源,都在人內心的自我和欲望裏。因此,上帝禁止人產生犯罪的念頭。若貪婪的慾念漸漸消除,人便可以被引導轉向上帝。

十災:

十災難以漸次而進的方式而發,一災比一災更可怕難忍。前四災(水變血、蝦蟆、蚊子、狗蠅)只擾亂人心神,使覺得反感厭惡、後四災(獸疫、膿瘡、冰雹、蝗蟲)則直接傷害到人體、牲畜和財物,那就嚴重非常了,第九災是神秘莫測,使人膽戰心驚的黑暗。第十災則完全超出了自然的範圍,是具有決定性的一災。
參考: me
2007-04-28 7:33 pm
聖經中第二卷書,記載神將以色列民從埃及為奴之地拯救出來。舊約其他書卷,在歷史和神學上的重要性,都難與出埃及記相比。
  在歷史上來說,出埃及的事件,便是以色列立國的始源。身為亞伯拉罕後裔的十餘個支派,在西乃山變成一個由神管治的國家。出埃及記解釋了以色列人如何得以在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土地上定居,並為他們提供了宗教、政治和社交生活的基礎。
  在神學上,舊約和新約都經常提到出埃及記,神學家稱之為「出埃及的主題」。例如,在詩篇三十七篇,當大衛記念他的神,正是把以色列從埃及拯救出來的那一位神,他便重拾信心。先知耶利米將以色列未來的重聚,與他們的出埃及相比,指出將來的事件會顯出更大的神蹟(耶16:14、15)。在馬太福音二章13至15節,耶穌與父母從埃及回來,亦與出埃及的事件相連起來。神從埃及拯救以色列人,已被解釋為預表神釋放祂所有的子民──以色列和教會。故此,出埃及記的信息,是瞭解整部聖經有關神的拯救計劃的基礎。
  「出埃及」的英文名稱來自七十士譯本,那是在基督教出現之前,將舊約翻成希臘文的譯本。這個字表示「出路」或「離開」,所指到的便是將以色列從埃及拯救出來。這卷書的希伯來名稱的意思是「就是這些名字」,書中首幾個詞語便是雅各眾子的名字,他們在埃及與約瑟團聚。

一. 作者
按照傳統,出埃及記連同整個五經(聖經中首5卷書)都是由摩西寫成的。根據此觀點,出埃及記大概是在西乃山或是在那地發生連串事件不久後寫成。這項宣稱具有不少支持點:
1. 書中指出摩西至少在一卷書內記下神的話(出17:14,24:4、7,34:27、28)。根據申命記三十一章9節和24節,摩西將神的律法集成一卷書,再將它放在約櫃旁,作為對神的一個見證。
2. 不少舊約作者提及出埃及記某部分時,都稱之為「摩西律法」(王上2:3;代下34:14;尼8:1,13:1)。至於新約,包括耶穌所作的見證,都稱摩西為作者(可7:10,12:26;約1:45,7:19)。
  關於出埃及記的來源,亦有人提出不同的理論。某些學者相信幾乎整卷書都是摩西寫的。某位作者宣稱摩西是某沙漠不知名的族長,他甚至從未見過以色列人。某些評鑑學者認為,他們在書中找到以色列歷史不同時期的多種文獻,它們是在摩西死了多個世紀以後,由某位編者彙集成書的。另一些人則抽取某種文學形式,例如「摩西之歌」(出十五),來追溯它們的發展歷史。另一個說法提出,出埃及的故事是以語言的形式口傳了多個世代,然後才寫下來。
  雖然這些理論均是聖經學者提出的,他們卻否定了書內不斷肯定的一項事實:出埃及記是由摩西寫成。出埃及記有內證顯示,該卷書是由一位目擊證人所寫的。舉例說,只有這樣的人物,才會記得以琳有12股水泉和70棵棕樹(出15:27)。作者對埃及的宮廷生活、習慣和用語,表現出透徹的認識。建造會幕的某些材料,諸如造傢具用的皂莢木(出25:10),和遮蓋外層的公羊皮(出25:5),只能在埃及和西乃半島找到,巴勒斯坦並沒有這些東西。因此,這卷書的背景似乎是沙漠。
  摩西不僅蒙神託付去寫出埃及記,而且他亦有足夠的資格去寫。他「學了埃及人一切的學問,說話行事都有才能」(徒7:22)。況且,他在米甸和西乃曠野所度過的40年,讓他對以色列人越過的地區之地形和荒野生活,有透徹的瞭解。出埃及的事件──從埃及人手中拯救以色列人出來和神頒佈律法──對於以色列的歷史是那麼重要,因此,摩西特別謹慎地保存這記錄,讓它能傳給後世。

二. 寫作時地
  倘若我們接受傳統的觀點,認為出埃及記是由摩西所寫,那麼,這卷書的成書年代,便是摩西的時代,在曠野完成。對於出埃及的日期,一般有兩個看法。
後期這觀點認為逼迫以色列人的法老王是薛提一世(Seti I,約主前1304-1290),在出埃及時的法老王是蘭塞二世(Rameses II,主前1290-1224)。由此,出埃及便應在主前1290年發生,征服迦南便始於主前1250年。支持這觀點的有兩個主要論據:
1. 根據出埃及記一章11節,以色列人被迫在蘭塞建造積貨城;因此,那時在位統治的必然是蘭塞二世。不過,蘭塞城可能早已存在,只是名稱不同,其後蘭塞二世重修此城,重新將她命名。又或是,從前另有一位名叫蘭塞的君王,曾經下令建造此城。
2. 考古學的證據顯示,大概在主前1250年,迦南曾經有人民流徙,並有廣泛地區被摧毀的痕跡。倘若所指的破壞是由約書亞率領希伯來人征戰時造成的,那麼,出埃及的時期便大概在主前1290年。然而,這種破壞亦很可能是由以色列士師時期那無政府狀態的社會混亂,或鄰邦的軍事行動所造成。
早期這觀點指出,壓迫以色列人的法老王是杜得模西士三世(Tuthmosis III,主前1504-1450),出埃及時期的法老王則是亞門諾斐斯二世(Amenophis II,主前1450-1424)。因此,他們大約在主前1440年開始出埃及,在主前1400年開始征服迦南。支持這觀點的主要論據包括:
1. 倘若所羅門王4年即主前966年,那麼,列王紀上六章1節提到的480年,便將出埃及定於主前1446年。
2. 倘若耶弗他的時代是在主前1100,那麼,士師記十一章26節提到的300年,將征服時期定於主前1400年。
3. 較後的日期不能為士師時期提供足夠的時間,大多數年代紀均指出士師時期持續了大約300至400年。根據聖經有關出埃及日期的資料,早期的觀點應較可取。

三. 背景
  在出埃及記所涵蓋的時期裏,埃及所發生的事件,加深了我們對聖經記載的認識。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記載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已有430年。那麼,雅各和家人在歌珊地定居的時間(創47:4、11),約在主前1870年,正值埃及中期王國時期鼎盛的第十二朝代。在下一個世紀的轉接期間,接連出現兩個較弱的朝代。來自西亞的閃族,開始滲透埃及北部(或下埃及)。這些稱為許克所斯人的外來者,大約在主前1730年,以他們的王取代了當地的王朝。「不認識約瑟的」,正是這位「新王」(出1:8)。由於他們也是外來人,他們自然會關注那些「又多又強盛」的以色列人(1:9)。若遇上戰爭,以色列人可能「連合我們的仇敵(埃及人)攻擊我們」(1:10)。因此,要對付以色列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要他們服苦役。許克所斯人的王便得以運用這股新的勞動力,去擴展當時下埃及的首都蘭塞城。
  直至約主前1580年,埃及人在亞模西士的率領下,才能驅逐許克所斯人,重建埃及家的王位。以色列人縱使服苦役,人口仍迅速增長;第十八代王朝的法老王繼續奴役他們,更下令將所有以色列的男嬰殺盡。摩西出生的時候(約主前1560),這道詔令仍然生效。建立這偉大帝國的杜得模西士一世(主前1539-1514),便是那朝代的第三位法老。
  杜得模西士一世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是他的女兒赫斯蘇特。她的丈夫取了杜得模西士二世這個名稱(主前1514-1504)。他死後,法老的另一後人繼承王位,當時只有10歲,稱為杜得模西士三世(主前1504-1450)。赫斯蘇特從這位年幼的統治者手中取得王權,治理國家達22年之久(主前1503-1482)。這樣一位意志堅強的婦女,當然會有膽量違反父親的命令,挽救一個希伯來嬰孩的生命,在底比斯的王宮中撫養他。
  在杜得模西士三世的加冕禮後,赫斯蘇特仍然執政,可能圖謀摩西登上王位,或至少在國中身居要職。當赫斯蘇特死後,杜得模西士三世大權在握,他很可能急於將摩西除掉。摩西殺了監工後,匆忙逃往曠野,正與上述歷史吻合。杜得模西士三世在主前1450年逝世,讓摩西有機可乘,以神的命令向法老亞門諾斐斯二世對峙:「容我的百姓去。」在吉薩的獅身人面像雙掌之間,有一條花崗岩的柱石,上面刻有一段有趣的銘文,記載和如司神曾答允將埃及的王位給予亞門諾斐斯二世的繼承人杜得模西士四世(主前1424-1417)。
  因此,杜得模西士四世很可能不是王位的合法繼承人。倘若真的如此,那麼,聖經記載法老的長子在第十個災禍中喪生,便得以證實了(出12:29)。


收錄日期: 2021-04-12 0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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