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PO強制執行法的條文: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依發問者的敘述而言,債務是存在的,只是目前沒有能力還打算跟銀行協商。但是銀行身為債權人,還是有屬於債權人的權利,也就是在取得上述法條(特別是紅字部分)的法院文件(應稱之為執行名義)後,就可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包括房屋,汽車,存款,薪資),聲請強制執行,藉由法院的公權力,將這些資產強制扣押後,拍賣變價,所得價金分給債權人。至於發問者有誠意要還沒錯,但是在當初的借款條約(或現金卡約定條款中),一定有提到"如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因此銀行是依約定主張馬上到期,要立刻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