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追討問題

2007-04-27 12:14 am
本人有一個工傷追討問題,因本人是公務員,在2002年二月一日受傷(鎖骨骨折),放了3個月有薪sick leave,並判了2%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政府也作了金錢上的賠賞。但本人至今仍然有殘餘的疼痛及右肩膊無力,本人仍有到診所覆診。現在睡覺時也永不能轉到右邊訓,再加上,本人在受傷前(约在1999年) 已開始有玩GYM。現在本人想問下這次受工傷後使我既不能玩GYM又不能轉到右邊訓,即令我少了我的興趣,又永久不能轉到右邊訓!(少了一種睡覺享受),唔知可否用這2點再向政府追討索賞呢?勝數有多少呢?Thank you very very very much!!
PS :但 由工傷至現在已有五年了。

回答 (1)

2007-04-27 6:55 pm
✔ 最佳答案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傷追討期為意外事發後的24個月內,你02年2月1日受傷,工傷追索期限於04年1月31日已經屆滿,因此你已經喪失了工傷的上訴權利。
你鎖骨受傷屬於肩關節位置強硬,根據判傷評估委員會的指引,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最高可以評為55%,可惜當時你接受了判傷的評估報告,現時一切有關之痛楚或後遺症,已經不可以再作反對或上訴。
至於問題內提及的精神抑鬱(睡覺時也永不能轉到右邊訓) ,和喪失興趣(不能玩GYM) ,不是屬於工傷範疇,正確是屬於「人身傷害」賠償,應由民事訴訟經法院進行追討,一般情況下「人身傷害」的追討期為事發後36個月內,即這個案的追討期限已經於05年1月31日屆滿。但「人身傷害」亦屬「侵權法」範圍,以往曾有案例過時仍能成功追討的,經典例子如「無味神探」陳思祺成功追討13年前之政府疏忽上訴個案,但你提供資料太少,無法再給予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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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6000051KK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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