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圖書館 欠款 之 「六年追討期」

2007-04-26 5:44 am
我想請問若我在十年前因圖書証被朋友借用了,
最近(一星期前)才收到圖書館的追債信,說我在十年前欠他們一本雜誌未清還,
須給予$140的款項,

但由于本人一直不知情(因我已沒再用那圖書証)之前也沒有收到圖書館的追還通知信;
只是一星期前才得知此事;

想請問如本人的情況,
是否乎合之前4月18日的新聞報導說「已過六年追討時限」
而不用還款給圖書館呢?

期待能得閣下回覆!! 謝謝
更新1:

另想請問何謂「六年追討期」是怎樣計算的呢? thx

回答 (1)

2007-04-26 9:18 am
✔ 最佳答案
Under HK Laws. Chap 347 時效條例 Sec.4 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
(1) 以下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d) 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關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或屬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
(2) 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得就任何於訴訟展開時已發生超過6年的事項而提出。
The 6 years limitation period is for court litigation purposes but that doesn't mean they can't send you a letter demanding payment. 6 years period begins from the day the money is owe to the Government.

收錄日期: 2021-05-03 12:51: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5000051KK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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