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星期前)才收到圖書館的追債信,說我在十年前欠他們一本雜誌未清還,
須給予$140的款項,
但由于本人一直不知情(因我已沒再用那圖書証)之前也沒有收到圖書館的追還通知信;
只是一星期前才得知此事;
想請問如本人的情況,
是否乎合之前4月18日的新聞報導說「已過六年追討時限」
而不用還款給圖書館呢?
期待能得閣下回覆!! 謝謝
更新1:
另想請問何謂「六年追討期」是怎樣計算的呢?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