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傳染病的問題~~ 急~~10點

2007-04-26 1:40 am
1.甚麼人容易患上?
2.有預防疫苗嗎?
3.市民可以做甚麼預防措施?
4.傳染病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嗎?
5.如處理不當會有什麼影響?

回答 (1)

2007-04-26 2:47 am
✔ 最佳答案
禽流感:
●哪一種病毒引起高病原性禽流感?(2006/2/10 下午 05:25:48)
A型流感病毒依其表面的血球凝集素(HA),以及神經胺酸酶(NA)的不同而分為亞型,已知的HA有16種(H1~H16),NA有9種(N1~N9),目前所知H5及H7亞型較容易造成高病原性禽流感,然而,並不是所有的H5、H7亞型都是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但就目前的瞭解,如果H5、H7的低病原性病毒亞型在家禽中流行,通常數個月後就能演變為高病原性病毒亞型。
●人類如何感染禽流感病毒?
最主要是經由直接接觸受感染的家禽、糞便或被糞便污染的物體。目前為止,大部分人類病例發生在鄉村或郊區,這些地區放養少量家禽,而家禽活動地區與兒童的玩耍地區重疊;部分人仰賴飼養或販售家禽為生,因此在家禽生病時仍然繼續販售、屠宰或食用,然而,在屠宰、去毛、販賣及料理這些染病或死亡的家禽時,是禽流感病毒從禽傳染給人風險最高的時候。
●目前是否有疫苗可以預防家禽流行性感冒
A:目前沒有疫苗可以預防人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高峰期時可減少與高傳染性動物接觸
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病源
SARS的致病原為新發現的冠狀病毒,並被正式命名為「SARS病毒」。因其為全新病毒,大眾皆無抗體,其傳播力、毒力、致病力均可能較強,病患可能發生肺纖維化,甚至引發呼吸衰竭而導致死亡。
傳染圖近
SARS是近距離傳染,主要經由「親密接觸」從一個人傳染給另一個人。需接觸到患者呼吸道分泌物、體液及排泄物狀況下才可能遭受感染,其傳染途徑包括:
1. 可能是吸入或黏膜接觸病人的飛沫或體液而傳染。
2. 接觸到感染者分泌物或帶菌的體液,這裡所說的接觸也包括以曾碰過被感染者體液的手去揉鼻子、揉眼睛或是拿東西吃等等。至於要多少量的致病原才會導致感染,目前並不清楚。
SARS要如何預防?
1.勤洗手。2.保持環境清潔及空氣流通。3.不到人群聚集或空氣不流通的地方。4.避免到醫院探病。5.均衡飲食、適量休息與運動。6.戴口罩。7.在學校的預防。
*在學校的預防方法
1.不和同學共用毛巾或手帕。2.不和同學共用筷子、湯匙或吸管。3.盡量不要用手摸嘴巴、算鼻子和眼睛。4.打噴嚏要記得要用衛生紙摀住口鼻和眼睛。5.勤洗手,並要多喝水。6.保持教室空氣流通。
**肺結核
病源體→肺結核是感染結核菌引起的疾病
肺結核病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受到肺結核病人傳染,吸入結核菌所引起的疾
病。
所以傳染性肺結核病人打噴嚏或者咳嗽的時候,應該用手帕掩蓋口鼻,而病人
居住的地方應該空氣流通,陽光充足,儘量減少空氣中的結核菌密度,就能減少傳染的機會。
●愛滋病
病源→ 又 稱 「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 , 是 由 愛 滋 病 毒 所 引 發 的 疾 病 。 這 種 疾 病 會 破 壞 人 類 的 免 疫 系 統 , 使 人 體 失 去 抵 抗 疾 病 的 能 力 , 導 致 病 毒 、 原 蟲 、 細 菌 、 黴 菌 等 可 輕 易 侵 入 人 體
傳染途徑→與 染 愛 滋 病 毒 者 發 生 口 腔 、 肛 門 、 陰 道 等 方 式 的 性交 。
輸 用 愛 滋 病 毒 污 染 的 血 液 、 血 液 成 份 、 血 液 製 劑 。
與 感 染 病 毒 者 共 用 針 頭 、 針 筒 。
由 愛 滋 病 母 親 傳 染 給 嬰 兒 。
防治→勿 與 任 何 已 感 染 愛 滋 病 毒 的 人 有 性 交 、 肛 交 或 共 用 針 頭 、 針 筒 的 行 為 。
勿 與 「 個 人 交 往 史 」 不 清 楚 、 不 了 解 者 發 生 任 何 性 行 為 。
維 持 單 一 固 定 性 伴 侶 。
避 免 嫖 妓 。
請 確 實 正 確 使 用 「 保 險 套 」 。
●梅毒
病源
梅毒是大型螺旋菌感染所引起的慢性傳染病
傳染途徑
梅毒的感染,最主要途徑是經由性交或接吻而傳染,梅毒螺施體經由皮膚或粘膜侵入人體,或經由血液感染
五、預防方法
1.不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2.男女訂婚時,要互換輸血健康證明。
3.婦女懷孕時,應接受產前驗血檢查。
4.每人每年至少驗血一次,作梅毒血清檢查。
5.如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應於六星期後驗血,得連續呈陰性始可認為未受感染,萬一被梅毒傳染應趕快接受治療。
6.必要時得使用安全保險套並於事後加壓放尿,用肥皂及溫水沖洗局部亦應用溫水漱口。
7.當對方脫光衣服時,如發現對方頸部,腋下及鼠蹊淋巴腺有腫大或對方有紅綜色的疹子,或陰部有潰爛現象,應拒絕與其發生性關係

2007-04-25 18:48:25 補充:
參考資料:1.行政院衛生署2.http://www.doh.gov.tw/lane/other/qa/3.html3.台北市衛生局SARS專頁4.流感防治網

收錄日期: 2021-04-25 21:08: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5000051KK0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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