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警察身份

2007-04-26 1:35 am
在警察街查身份証前, 我可以先確認警察身份嗎? 如果可以, 怎麼確認? 謝謝你!

回答 (2)

2007-04-26 1:43 am
✔ 最佳答案
問 : 如 何 辨 認 警 務 人 員 之 身 份 / 警 察 委 任 證 之 真 偽 ?

答 : 警 務 人 員 在 以 下 情 況 須 出 示 警 察 委 任 證 :

便 衣 警 務 人 員 : 執 行 職 務 或 在 行 使 警 察 權 力 時 , 必 須 表 明 身 分 及 出 示 委 任 證 。
軍 裝 警 務 人 員 : 一 般 無 須 主 動 出 示 警 察 委 任 證 , 但 如 市 民 提 出 要 求 , 他 們 亦 須 出 示 委 任 證 , 除 非 情 況 不 容 許 , 或 要 求 不 合 理 。
    當 警 務 人 員 出 示 委 任 證 , 只 須 向 提 出 要 求 的 市 民 展 示 委 任 證 , 而 不 可 將 委 任 證 轉 交 任 何 市 民 查 閱 。 如 市 民 對 警 務 人 員 身 份 或 委 任 證 存 有 懷 疑 , 可 立 即 聯 絡 就 近 警 署 查 詢 。
    警 察 委 任 證 特 徵 如 下 :
正 面 印 有 ( 包 括 中 英 文 ) :    
香 港 警 察 、    
彩 色 警 徽 、    
警 務 人 員 姓 名 、 職 級 、 僱 員 號 碼 、    
相 片 , 另 有 香 港 警 察 及 HONG KONG POLICE 字 眼 的 雷 射 標 記 。    
背 面 印 有 以 下 聲 明 : 「 本 證 持 有 人 是 經 正 式 委 任 的 香 港 警 察 , 其 相 片 及 資 料 載 於 背 面 。 」
2007-04-26 1:41 am
韓媒炒作中國外交官拒檢事件
2006-12-17


【大公網訊】近日,韓國首都交通部門的警察和中國駐韓使館外交人員由於誤會鬧了些不愉快。韓國媒體竟對此事議論紛紛,給原本一件普通的糾紛平添了不該有的熱度。而中國使館的態度很明確,這樣的涉及外交人員的事情應當通過外交渠道來解決。在國際上這顯然是慣例。

其實,事件起初並不複雜。韓國《東亞日報》十四日的一篇題為《中國外交官拒絕酒精檢測》的報道稱,十二日晚上,在首爾西大門區一所女子大學正門前的道路上,警察正在檢查酒後駕車。當晚九時五十分左右,一輛掛著中國使館外交車牌的銀色索納塔汽車停在警察面前,警察要求對司機進行酒精測試,但遭到拒絕。車里當時坐了四個人。於是,警察用巡邏警車將外交車前後堵住。隨後,雙方在確認車主身份和是否該接受酒精檢測問題上出現爭議。車內人員指著車牌說明「這是使館的車」,享有免檢的特權。但韓國警方強調沒有看見外交証件:「連是不是偷的車都不知道,不能就這樣放走。」「只有確認身份才可以放行。」十三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左右,首爾地方警察廳外事科官員來到現場,而被警方通知來的記者也蜂擁而至。凌晨四時三十分左右,來到現場的韓國外交通商部官員對警察說:「我已經確認了車上人員的身份,如果出現什麼錯誤的話,由外交通商部負責。」但「猶豫了很長時間」的警察直到早上六時二十分才讓車輛離開。就這樣,僵局持續了八個多小時。

了解外交的人都知道,外交特權是極為嚴肅的事情。《環球時報》引述一位有外交經驗的人士說:「這件事開始的時候,車內的外交人員可以出示身份証,也可以不出示。這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但僵持起來之後,決不能讓步。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外交官都會這麼做。韓國警方的刁難,只能說明其在外交方面是不專業的。這從外交的角度來看是可笑的。」

事發後,韓國新任外交通商部長官宋旻淳十三日說:「作為外交官,在主張其權利前,首先有義務遵守常駐國家的法律。」韓國媒體突出這句話,顯然不利於韓國人對事情的理解。同一天,中國駐韓國大使館官員已出面澄清:中國使館的外交人員都遵守韓國法律,沒有任何過錯,「內部調查認為這名外交官並未酒後駕車」。另據了解,中國使館有明文規定,禁止外交人員酒後駕駛。

對於這場糾紛,韓國媒體炒得比較厲害。《韓國時報》網上的報道顯得很不客氣,說中國外交人員對韓國警察「表現粗魯,在濫用外交特權」,描述他們拒絕出示証件的舉動很奇怪。《東亞日報》引用韓國警方的話稱:「行駛在韓國道路上的車輛,即使是外交車也應該確認。」而事實是中國使館人員已經向警察說明了身份,因而沒有什麼問題。《每日新聞》則故意夸大事實,稱「中國外交官無視警察,引發徹夜對峙騷動」。韓國SBS電視台甚至以「拒絕酒精檢測,厚臉皮的中國外交官」為題煽動情緒。

關於這次事件,《環球時報》引述一位長期搞外交的人士說,為保証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按照國際慣例會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當然在具體運用上,由於各國社會制度不同,也會存在分歧。但「外交代表機關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受侵犯」是各國公認的,比如不能隨意搜查外交人員的車輛。即使外交人員觸犯駐在國的法律,在一般情況下,也要通過外交途徑交涉解決。對於外交人員違反駐在國規章的一般行為,如駕車違章、無意闖入禁區等,駐在國有關人員有權指出其錯誤,並要求其注意,特殊情況也可在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就這件事來說,開始時是一個交通執法的小事情,但當時雙方出現僵持後,就上升到了外交特權的層面。此時已經不僅是對一輛外交車的尊重,而是對外交特權的尊重。出現爭議,也應該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不是媒體出來亂攪和。

香港中通社十二月十七日電

2007-04-25 17:42:07 補充:
記得la....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06/12/17/ZM-666709.htm
參考: 唔好意思...唔記得左

收錄日期: 2021-04-12 19:21: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5000051KK0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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