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唔可以唔上法庭做證人?

2007-04-25 3:20 am
可唔可以唔上法庭做證人?

琴日有2個CID上門比張"證人傳票"比我
叫我6月7號上庭做證人 因為之前做網吧 果度打交
我報左警 落曬口供 不過都2~3個月前既事
佢而家叫我出庭做證人 又話唔出會拉又咁又物
我想問下 我係唔係一定要出庭做證人??
唔出得唔得??

回答 (6)

2007-04-25 3:30 am
✔ 最佳答案
梗係唔好唔上啦!!!

一來你已經接受左佢地俾你既證人傳票 即係等同你accept做証人;

二來(1) 任何以訂明的方式被傳召為區域法院證人的人─ (由2000年第28號第48條修訂)

(a) 無充分因由而拒絕出庭、沒有出庭或拒絕交出或沒有交出傳票所規定交出的文件;或
(b) 拒絕宣誓或提供證據,

可被處罰款及不超逾2年的監禁,視乎法官的指示而定。 (由2000年第28號第34條修訂)
(1A) 除非被傳召為證人的人在傳票送達時已獲付給或獲提供一筆合理款項作為開支(在訂明的情況中包括時間上的損失的補償),否則區域法院不得根據第(1)(a)款懲罰該人。 (由2000年第28號第34條增補)
(2) 任何到庭而又被規定須提供證據的人拒絕宣誓或拒絕提供證據,即可如前述般予以懲罰。
(3) 法官可酌情指示從根據本條所繳付罰款中扣除訟費後,將餘額全數或部分,用作彌償因上述拒絕或不依傳票規定事宜而受損的一方,但此舉並不影響如此受損的有關一方就損害而提起民事法律程序的權利。
(由1981年第59號第4條增補)


仲有牙 呢篇新聞係講: 證人藐視法庭囚21 日
縱火誤殺案 拒接傳票出庭作供

http://203.84.223.237/srch/cache.html?ei=UTF-8&p=%E8%AD%89%E4%BA%BA%E5%82%B3%E7%A5%A8&FR=ush-ans&meta=rst%3Dhk&u=www.singpao.com/20050305/local/682796.html&w=%E8%AD%89%E4%BA%BA+%E5%82%B3%E7%A5%A8&d=TkiIQPmdOm57&icp=1&.intl=hk


我既建議當然係叫你出席la
唔係自己無la la有損失牙!!

2007-04-24 19:31:29 補充:
希望幫到你la^^
2007-05-02 8:23 am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任何人─
(a) 沒有確當的辯解而不服從規定他須到某法庭席前的證人令或證人傳票;或
(b) 被正式要求宣誓或提供證據時拒絕宣誓或提供證據(不論他是否證人令或證人傳票的標的),
即屬就藐視該法庭有罪,該罪可由該法庭循簡易程序予以懲處,如同是在法庭席前犯的藐視罪一樣。
(2) 任何人不得因上述的不服從或拒絕而被判處為期超逾2年的監禁。
(3) 在本條中,“法庭”(court) 包括區域法院。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 任何根據第16條獲送達傳票的人─
(a) 無充分因由而拒絕出席聆訊、沒有出席聆訊、拒絕交出或沒有交出傳票規定交出的文件;或
(b) 拒絕宣誓或作證,
審裁官可處以不高於第2級的罰款。 (由1999年第28號第13條修訂)
(2) 第(1)款適用的人,除非在傳票送達時就其開支(包括薪金或工資損失)而獲付給或獲提供一筆合理款項,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處以罰款。
(3) 任何到審裁處席前並須作證的人,如拒絕宣誓或作證,須按照第(1)款處以罰款。
(4) 審裁官可酌情指示從任何上述罰款中扣除訟費後,將餘額全數或部分用作彌償因上述拒絕或不依傳票規定事宜而受損的一方,但此舉並不損害該如此受損的一方就損害而提起民事法律程序的權利。
2007-04-25 3:52 am
應該可以。不過一定要有合理的解釋。
2007-04-25 3:34 am
以下係節自一位台灣律師的文章。註:台灣跟香港的法律觀點頗接近。
證人有不可拒卻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設有強制證人到場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此外,若您在當證人時若有虛偽陳述者,還會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大家可不要輕忽到庭作證這檔事喔!
對了,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刑事訴訟法有證人到庭義務,卻沒有告訴人或關係人的到庭義務,但是身為案件的告訴人或關係人,若屢傳不到,也有可能會改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到庭,並適用證人到庭義務的規定,因此您可別收到檢察署的刑事傳票都故意不來呦!
事實上,證人的義務只是幫助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法院或檢察署傳喚證人基本上都是感謝證人到庭來幫忙,而且還會有證人旅費發給各位,因此您只要以平常心到庭,並娓娓道來當時的經過即可,若您真的忘記了,就說您真的忘記,千萬別虛構一個事實,否則會越幫越忙呢!
2007-04-25 3:33 am
應該可以唔使出既

如果你有合理解釋
2007-04-25 3:25 am
可以,不過有可能會被發傳票

收錄日期: 2021-04-20 20:01: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4000051KK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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