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梗係唔好唔上啦!!!
一來你已經接受左佢地俾你既證人傳票 即係等同你accept做証人;
二來(1) 任何以訂明的方式被傳召為區域法院證人的人─ (由2000年第28號第48條修訂)
(a) 無充分因由而拒絕出庭、沒有出庭或拒絕交出或沒有交出傳票所規定交出的文件;或
(b) 拒絕宣誓或提供證據,
可被處罰款及不超逾2年的監禁,視乎法官的指示而定。 (由2000年第28號第34條修訂)
(1A) 除非被傳召為證人的人在傳票送達時已獲付給或獲提供一筆合理款項作為開支(在訂明的情況中包括時間上的損失的補償),否則區域法院不得根據第(1)(a)款懲罰該人。 (由2000年第28號第34條增補)
(2) 任何到庭而又被規定須提供證據的人拒絕宣誓或拒絕提供證據,即可如前述般予以懲罰。
(3) 法官可酌情指示從根據本條所繳付罰款中扣除訟費後,將餘額全數或部分,用作彌償因上述拒絕或不依傳票規定事宜而受損的一方,但此舉並不影響如此受損的有關一方就損害而提起民事法律程序的權利。
(由1981年第59號第4條增補)
仲有牙 呢篇新聞係講: 證人藐視法庭囚21 日
縱火誤殺案 拒接傳票出庭作供
http://203.84.223.237/srch/cache.html?ei=UTF-8&p=%E8%AD%89%E4%BA%BA%E5%82%B3%E7%A5%A8&FR=ush-ans&meta=rst%3Dhk&u=www.singpao.com/20050305/local/682796.html&w=%E8%AD%89%E4%BA%BA+%E5%82%B3%E7%A5%A8&d=TkiIQPmdOm57&icp=1&.intl=hk
我既建議當然係叫你出席la
唔係自己無la la有損失牙!!
2007-04-24 19:31:29 補充:
希望幫到你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