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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 Chap 200 刑事罪行條例 Sec.60 摧毀或損壞財產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Under HK Laws. Chap 123C 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 Sec. 9 某些工作只可在合資格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a) 建築物構架或任何樓面、牆壁、屋頂或樓梯的實際拆卸工程,但如建築物任何部分並無在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因拆卸工程而坍塌以致危及任何從事拆卸工程的人的危險(不能合理預見的危險除外),則不在此列; (b) 建築物任何部分的實際拆卸工程,而該建築物的擬拆卸部分或任何建築物的任何部分特別會有在拆卸工程過程中坍塌或因拆卸工程而坍塌的危險,以致會危及任何受僱進行拆卸工程的人; (c) 切割、拆散或拆除構成建築物結構一部分的鋼筋混凝土或鋼鐵部分; (d) 在實際拆卸工程中使用任何動力機械裝置或裝備。
只可─ (a) 在就拆卸工程委任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或 (b) 在就拆卸工程委任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監督下,由具備拆卸工程經驗的工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