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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訂立遺囑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寫,兩者在法律上沒分別,立囑必須要有兩個人見証,雙方人士簽名的時候,必須同時在場。
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便照遺囑所述,依樣葫蘆地分配,沒有遺囑的話,便限無遺囑條例分配。但法律同時容許,在這大原則的情況下,死者的親屬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就遺產分一杯羹,這等人包括死者的血系親屬,如父母和子女,也包括前度配偶和一些死者生時以子女對待的孩子。
除遺囑條例第6(特別遺囑)及23D(國際遺囑)條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