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眾地方因嬉戲扔水彈而政影響到第三者, 可控告扔水彈者公眾地方行為不撿致他人不安; 會罰d咩

2007-04-23 7:37 am
若在公眾地方因嬉戲扔水彈而政影響到第三者, 可控告扔水彈者公眾地方行為不撿致他人不安;

會罰d咩

回答 (2)

2007-04-23 8:03 am
✔ 最佳答案
首先我聲明,我不是法津界人仕,我只想就我所知的,發表意見。
依問者所述,那情況可能犯了以下二條罪,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17條B)」

(1)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章 第4條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行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參考: 個人意見
2007-04-23 10:16 pm
若果較嚴重的,

警方以< 刑 事 判 罰 方 式 >控告扔水彈者

香港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

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

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

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

裁判法院的判法員稱為裁判官,

而不是法官。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

而刑事案件中,

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25: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2000051KK0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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