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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僱員(專業)的輸入 / 續期 / 承轉 / 替換
執行單位:勞工事務局[DSAL] - 外地僱員處
地址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 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 4樓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 24號 A地下
查詢電話 :28336960
諮詢熱線 :28400333(24小時熱線)
網址 :
http://www.dsal.gov.mo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提交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 12時 30分,下午 2時 30分至 4時 45分
申請專業外地人員
對象
已在本澳努力招聘本地工人,但仍找不到適合該專業性職位之本地工人的僱主。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人或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証明文件影印本;
2.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影印本;
3. 公司營業執照、工業登記証或同類証明等文件影印本;
4. 最新營業稅單 M / 8影印本;
5. 外地人員護照部份影印本:須包括個人資料、証件的簽發及屆滿日期(若提交中國居民身份證,須載有其姓名之漢語拼音);
6. 外地人員的學歷、工作經驗或專業資格証明及履歷(中英葡以外文字,請附同譯本);
7. 申請人與外地人員所簽署之勞動合同(須簽署合同各頁)。
費用: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視乎情況而定(請向外地僱員處查詢)。
如屬“輸入”申請,須附加提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專業外地僱員輸入申請表(表格A 49);(申請表格須到外地僱員處索取正本)
2. 最近兩季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影印本;
3. 曾招聘本地工人之証明文件影印本。
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工作許可 / 續期
執行單位:勞工事務局[DSAL] - 外地僱員處
非居民為自身的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規定:
1. 必須預先取得行政許可(特別規範除外);
2. 有關許可應透過勞工事務局向經濟財政司司長申請,並應遵守適用於聘用外地僱員的法律制度的程序。
申請所需文件
非澳門居民申請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工作許可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2. 營業稅 - 徵稅憑單M/8影印本或營業稅 - 開業 / 更改申報表M/1影印本;
3. 申請人所從事之業務的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推薦信、前僱主之工作證明信,內載曾擔任之工作及工作性質等等(若為中、葡、英以外文字,請附同譯本);
4. 申請人有能力在澳門生活的經濟證明文件(如入息證明、最近三個月之銀行存款證明等等);
5. 最近兩季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影印本;
6. 已聘用本地工人之個人資料。將工人之住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月薪、入職日期及所擔任之職務填寫在居民身份證的影印本側。
如屬新申請,須附加提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申請表格SA。(申請表格須到外地僱員處索取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