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2005 年 收 入 (取 消 遺 產 稅) 條 例》
《2005 年 收 入 (取 消 遺 產 稅) 條 例》[下 稱 "條 例"]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 隨 著 取 消 遺 產 稅 , 無 須 就 該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或 呈 報 表 , 或 領 取 遺 產 稅 清 妥 證 明 書 以 申 請 遺 產 承 辦 書 。 凡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或 之 後 但 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 之 前 去 世 的 人 的 遺 產 ("過 渡 期 的 遺 產") , 如 基 本 價 值 超 逾 $7,500,000, 只 會 被 徵 收 $100 的 象 徵 性 稅 款 。
條 例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遺 產 受 益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支 援 服 務 。 新 支 援 服 務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人 士 的 遺 產 受 益 人 的 權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