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仔: (畫面縮小變回大屏幕) 不法之徒以為可以利用資訊科技犯案,但其實警方同
樣可以利用資訊科技破案!
志偉入侵他人電腦,不但對學校和其他網站造成金錢或聲譽上的損失,更可
能觸犯了《電訊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罪名成立會被留案底,並可能判
處監禁,最高刑罰分別是監禁5 年及10 年。
畫面: 罪行名稱: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相關條例:《電訊條例》第 106 章 第 27A 條
最高刑罰:罰款 20,000 元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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