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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Chap 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Sec.91 進入﹐以及強行進入
(1) 獲委任執行手令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可強行開啟屋內門戶。
(2) 持有手令,可扣押財物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如在申明其姓名及任務後,仍被拒進入財物扣押令所涉及的建築物,又或者在等候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有人回應或建築物內無人,則可向法院申請授予所必需的權限以便他執行該手令,以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和外窗。
Therefore,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is not required. In addition,
Under HK Laws. Chap 228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Sec.23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