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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
一、關於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全國人大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12名。考慮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與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相同,分配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仍應維持第十屆全國人大時的相同名額。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
二、關於選舉方式。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成立了選舉會議,其成員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擬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及其組成方式。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組成,已于2006年12月選舉產生,共796人。香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將有1300多人,而上屆選舉會議成員為956人,人數增加約三分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也是在上一屆選舉會議的基礎上,加入新選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了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也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及其組成方式。因此,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包括了全部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都自然成為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僅包括立法會議員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需要規定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中的其他中國公民納入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會議。澳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約300人,而上屆選舉會議成員共203人,人數將增加約50%。
三、關於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香港和澳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選舉辦法規定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並且在選舉中行政長官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活動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這次成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仍然需要行政長官參加。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同時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屆時,行政長官仍可被推選為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關於選舉的組織工作。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的主持,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第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產生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派人員赴香港、澳門具體組織選舉工作;第四,對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第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會議主席團宣佈的選舉結果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草案規定:“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確定選舉日期;第二,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第三,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第四,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第五,宣佈選舉結果;第六,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五、關於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選舉會議成員有權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參加投票選舉。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選舉會議成員依法行使權利,草案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六、關於選舉程式。總結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的做法和經驗,草案對選舉程式作了以下主要規定:1、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候選人提名信。2、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3、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不實行預選。與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相比,這次規定的相同之處是繼續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不同之處是草案未再規定預選程式,這是總結香港、澳門前兩屆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實踐經驗而作出的新規定,有利於簡化選舉程式,符合港澳的選舉習慣。在徵詢對草案的意見時,香港、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表示贊同。4、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5、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草案規定,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6、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7、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應當由擁護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人士擔任。
七、關於代表的辭職和補選。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曾對代表的辭職和補選問題作過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草案繼續沿用這些做法,具體是: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及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