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賞善罰惡」這一觀念,可說不分古今中外,任何民族中都有,所差別的問題是生前或在死後。古埃及人相信人死後,即刻要受一種審判,不過按古王朝時代的思想,只有法郎需受審判,而執行審判者為太陽神辣(Rah)。法郎的一切分內行為按公義如能夠標準,才准他進入天國。但由中期王朝時代始,死後得享光榮的生活,已不再屬法郎的特權,一切貴族甚至一般常人,只要在審判時認為合格,也可獲得光榮的生活,只是執行審判者,已非太陽神辣,而是掌管死亡的神敖息黎斯(Osiris)。他審判的事項,即人是否滿全了他在人間當守的正義,為此只由法郎一人受審判而轉為一般人都受審判了。至於希臘人,他們相信則烏斯神時時在留意,務使正義獲得勝利,不過他為判官的權限只限於人生,但平達洛(Pindarus)以及柏拉圖(Plato)等人,仍強調人在死後,他的靈魂將各自受審判。反觀吾國古時書經上說,「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不過這善惡的報應,似乎只在今世,而且孔子曾說:「未知生、焉知死」,是以我國民間所謂「天堂」、「地獄」之說,原出於佛教思想,我國古時對人死後似未曾論及。
現在只依據聖經來研討這一問題。無疑的聖經上稱天主為審判者,至公義的審判者,全地的審判者(見創18:25; 依3:13; 33:22; 則34:13; 詠7:12; 50:6; 78:5; 96:10, 13; 98:9)。天主是賞善罰惡者,有善必賞,有惡必罰,如洪水滅世(創6:5-8),火燒索多瑪等城(創19:15, 27-29)。不過在舊約較早時期,當以民在未進入許地之前,天主要以民遵守天主的誡命,為他們的賞報,則是能進入許地客納罕,並在許地內得享幸福以及長壽(見申4:39, 40; 5:28-33; 6:1-3, 17-19)。相反,為他們的懲罰,乃是死亡,即「將你由地上消滅」(申6:14, 15; 8:19)。此外,在較早的時代,一國之君或家長犯了罪,往往殃及全國臣民或全家族的人(見創12:13; 20:7; 出20:5, 6; 撒上2:30-36; 撒下24:10-16)。為此,在以民中曾流行一俗語:「祖先吃了酸葡萄,而子孫牙酸」(則18:1)。不過從耶肋米亞、厄則克耳先知時,天主已將這一觀念給以民予以改正,說:「誰犯罪,誰喪亡」(則18:4參閱耶31:30)。是以在天主前,每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至於舊約內所說的懲罰,從梅瑟法律來看,即為死刑,如申13:10, 16; 21:21; 24:16; 撒下12:14; 撒上3:14; 4:11, 18; 先知書內也一再描述類似的懲罰,如耶14:10; 15:3; 18:19-23; 24:8-10; 34:13-22; 則7:10-13, 24-27; 9:5, 7; 18:10-13; 達13:55, 59; 歐9:12, 16; 12:15; 14:1。上述所引各節經文,除少數如達13:55, 59之外,大都是記述以民由於背棄天主,敬拜邪神而遭受的懲罰,甚至以民末後國亡家破被擄往巴比倫,也無非是由於背棄天主(列下24:19, 20)。之後,在舊約晚期,逐漸暗示身後的審判,如訓12:40:「因為天主對一切行為,連最隱秘的,不論壞好都要一一審判」,又德7:40勸人要記得自己的末日,如16:22說:「到末日他才審問眾人」(參閱約19:29; 31:14; 德38:22; 7:17)。不過,所謂「末日」,大約是指世界末日而非個人的末日,即人的死亡之日,因為在舊約時期,對人身後的問題,非常模糊,(見約17:11-15; 訓3:19, 20; 6:4-6; 9:5)。關於身後的問題,只在新約內,才有了較清楚的解答。在福音裡耶穌一再提及「有天堂」,「有地獄」(如瑪5:20, 30; 10:28; 25:30; 谷9:43, 45),若望福音內則說:「永生」(見3:16; 5:24, 29)。對人的善行,只給一杯涼水,也不會沒有他的賞報(瑪10:42; 谷9:41)。相反,若是作惡,小的,即是一句閒話,也都要受審判(瑪12:36)。
關於審判,耶穌曾多次明明提及,見瑪11:24; 12:41, 42,並且許下宗徒們將同耶穌一起審判以色列十二支派(瑪19:28; 路22:30)。不過,上述耶穌所提及的審判,似乎都是指世界末日後的公審判,是否人死後立即受私審判,就連新約內,也沒有清楚說明。我們僅可從路16:19-31耶穌所設窮拉匝祿和富翁的比喻,尤其耶穌在十字架上對右盜所說「今天你就要與我一同在樂園裡」的話(路23:43),可以推知,人死後立即受天主的審判,善人立即進入樂園天堂,而惡者則到一滿是痛苦的地方,或地獄。關於世末的公審判究竟在何時發生,耶穌很清楚地告知了世人,除天父外,任何人,連天使,甚至人子,都不知道(見瑪24:36)。但耶穌為使人不要在審判來到時,措手不及,故勸人常要醒寤祈禱,有所準備,為此,耶穌講了不少比喻,如十童女,僕人等待主人及塔冷通等比喻(見瑪24:45-51; 25:1-13, 14-30);而且也講了公審判未來之前的朕兆(見路21:25-28; 谷13:19-27)。值得注意的,是耶穌為指審判的時候,用「那日子」,「那時刻」,人子要在威能大光榮中乘著雲彩降來。這一說法和舊約裡先知所用「上主的日子」,(依13:6, 9; 索1:7, 14; 岳1:15; 2:11; 3:4; 4:14),有前呼後應的奇妙作用。在舊約的「上主的日子」,原多次是指默西亞來臨的時日,為此,聖若望宗徒在撰寫福音時,便以耶穌默西亞的來臨,已到了審判的時候(見若12:31)。聖若望說:「是以那不信從他的,已受了審判,那信從他的已不受審判」(3:18),而且已出死入生(5:24),已不留在黑暗中(12:46)。這樣正如耶穌所說,因為天主沒有派遺子到世界上來審判世界,而是為叫世界藉著他而獲救(3:17)。不過,聖若望宗徒也很清楚表示現在的審判和日後審判到底有別,所以聖若望論及日後的審判時,曾說:「父不審判任何人,而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5:22, 27)。這正如對觀福音內所說審判將由人子執行,完全一樣(見瑪25:31; 谷13:26; 路21:23)。至於公審判的地方稱為「約沙法特」山谷之說(見岳4:12),只是一象徵的名詞,約沙法特意即天主是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