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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係有犯法的,根據香港法例374A道路交通條例37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1) 除根據第(2)款可予安裝的視象顯示器外,任何人不得在汽車的下列地方安裝或安排在該等地方安裝視象顯示器,而汽車的下列地方亦不得裝有視象顯示器─
(a) 駕駛人座椅前面的任何地方;
(b) 駕駛人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無論是直接看到或是經反射後看到)該視象顯
示器部分或全部屏幕的地方;或
(c) 駕駛人在駕駛座椅時可接觸到該視象顯示器的控制器的地方,而該控制器並
不屬聲量控制及開關掣。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汽車上可安裝為向駕駛人提供下述資料或視景而設計的視象顯示器—
(a) 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b) 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c) 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d) 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
(3) 能夠顯示下述廣播或視象的視象顯示器不得根據第(2)款在第(1)(a)款所提述的地方安裝,亦不得根據第(2)款以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方式安裝—
(a)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條所指的電視節目;或 (2000年第48號第44條)
(b) 並非用於第(2)(d)款所指的用途的預錄視象。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