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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是一個法定機構,於1996年成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委員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而產生的歧視。此外,委員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及基於殘疾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分兩階段實施,其中與僱傭無關的條文於1996年9月20日生效,至於其餘關乎僱傭的條文則在1996年12月20日生效。連同相關的實務守則,兩條條例已於1996年12月20日全面實施。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圍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同樣地,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進出處所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此外,由1997年11月21日起,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就任何人而言,「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受到保障的活動範圍與《性別歧視條例》中所列舉的相同。
委員會根據每條歧視條例發出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主與僱員了解他們在條例中的責任,以及向管理階層提供實用指引,指示他們在工作場地防止歧視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程序及常規。市民可向委員會辦事處索取有關《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僱傭實務守則。
你可以做甚麼
假如你的平等機會在上述活動範圍中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或家庭崗位而被剝奪,你可向本委員會作出投訴。委員會將對投訴的作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如不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你亦可根據三項條例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確保人人享有平等機會,你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為創造一個公平的社會作出貢獻。
任何人如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或家庭崗位而遭受歧視,他/她除了得到法律的保障外,平等機會委員會也會給予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