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很疑惑的問題,贓款?與收入?

2007-04-17 6:43 pm
假設徐步高係犯人,而涉案者有正當職業,若果他用正職的薪資給予母親,贓款用作投資、賭博,豈不是馬會、港交所正在為犯人接贓?
想不通,希望有心人解答一下以下條文。出自以下網址。http://hk.news.yahoo.com/070416/12/25m9z.html
根據法例,洗黑錢(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違法者可被判監,警方亦可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有關贓款。
徐步高沒判罪,都是疑犯,不是犯人。
更新1:

咁即係徐步高會同佢亞媽講!我剛才去恒生打劫完!係咪咁!? 咁如果有一日,你亞爸俾一筆錢你,你會唔會過問?唔該有無D更合邏輯架? 邏輯?邏輯?

更新2:

法律的問題由陪審團解決,court。

回答 (1)

2007-04-17 11:26 pm
✔ 最佳答案
處理犯罪得益這罪行的定罪條文是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題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第25(1)條訂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而第25A條則規定該人需在合理範圍內將他知悉或懷疑的事向獲授權人(例如警方)披露. 若已符合了第25A條的規定, 可成為對第25條所列罪行的抗辯理由.
得益事實上是否犯罪得來並非必要的考慮, 若處理那些得益的人相信得益是由犯罪得來, 即使事後証明實際上並非如此, 他都已觸犯了第25(1)條.
馬會, 港交所或其他人一般不會知道徐步高的財政狀況, 未必能証明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徐步高投資的資金會是犯罪得來.
相反, 徐母和徐步高關係密切, 對他的財政狀況應有所了解. 徐步高突然給她大筆金錢, 對她而言可能並不尋常. 而她之前從沒有向警方披露有關事情. 因此她是否知道金錢來源, 曾否懷疑錢是非法得來, 曾否就此向徐步高作出詢問等, 都可能是她會否觸犯了第25條的証據.

2007-04-17 18:30:25 補充:
唔好曲解條法例.徐步高亞媽知道d乜冇人知, 但如果佢真係被起訴, 佢有冇合理理由相信d錢係非法得黎, 要由控方提供証據去証明俾陪審團睇, 唔係由你同我甚至法官話有定冇. 即使徐步高根本無打劫過銀行, 如果陪審團認為佢亞媽當時應該有合理理由相信d錢係非法得黎, 佢就會被判有罪.因為有被起訴的可能, 所以死因裁判官先o係徐步高亞媽答問題前要提醒佢.如果你亞爸俾一筆錢你, 你過唔過問唔重要, 但係如果你有合理理由相信d錢係非法得黎, 按法例就應該向警方披露, 否則便觸犯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13: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7000051KK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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