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半年度(即由1/1/07至30/6/07)批5天有薪病假,
我已於23/2辭職,加上兩個月通知期,即23/4last day。
假設我想於23/2-23/4期間請病假1-2天,
而HR表示有薪病假的計算是截至遞交辭職信當天,
那麼,我應享有多少天有薪病假?
5除以1/1-23/2的總日數?/
5除以1/1-23/2的工作天日數?/
還有其它算法嗎?
收錄日期: 2021-04-21 22: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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