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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要入籍成為台灣永久居民只有2個方法:
1. 就是直接移民長住台灣,不過手續會麻煩d
2.就是和台灣人結婚,嫁去台灣或娶台灣的女生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簡要說明(編碼0404)
一、申請程序: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已持入出境證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者:
逕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入境居留申請書一件(並附二吋照片一張)。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三)保證書一件(請先至警察機關對保)(六個月內有效)。
(四)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未滿二十歲者免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
<乙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六)證照費:新臺幣陸佰元;已入國停留期間申請者,新臺幣肆佰元。
(七)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八)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入出境證。
(九)相關證明文件(詳列表)。
身分相關證明文件舉例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臺灣地區親屬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存續二年以上之收養戶籍登記證明。
有兄弟姊妹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HF155)。
有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
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
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確認出具證明者。
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
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
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衛生署、新聞局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及實行投資並經審定之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
國外、香港或澳門或臺灣地區銀行出具之匯款證明。
臺灣地區銀行存款滿一年之證明。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
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之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可之外國公司,
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
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聘書或證明書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
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出具證明,
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者。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