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評估證明書》由2005年12月發出至今未收到補償款項,該怎麼辦?

2007-04-13 7:30 pm
《補償評估證明書》由2005年12月發出至今未收到補償款項及醫藥費,該怎麼辦?工傷日期是2004年6月,判傷日期2005年11月,補償條件第14(1)的規定,是否已經無法追討?

回答 (2)

2007-04-14 7:59 am
✔ 最佳答案
唉,點解會咁失策!
一般情況下,工傷的追索期係24個月,你這個工傷的意外日期在04年6月,在06年6月已經超過了追索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就算你而家搵勞工處都幫你唔到喇,你而家唯一可以做的,是立即聯絡法律援助署,希望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資格再入稟法院進行追討。

其實尚有其他途徑可以考慮嘗試進行追討的,但因為你描述的資料實在太少,如果程序和方法錯誤的話,對你的影響會很大;如果你有此需要不可再延遲了,直接電郵聯絡給予資料,計劃用甚麼方法爭取回自己的補償吧。
2007-04-13 10:31 pm
若僱主沒有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病假錢,僱員應立即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其個案的辦事處舉報,或致電僱員補償科的電話熱線: 2852 3708。僱員補償科在接獲舉報後,會隨即主動聯絡僱主了解情況,解釋《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及違例的後果,並向僱主發出警告信,請僱主盡快支付欠款及提供僱主欠付工傷病假錢的書面解釋。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沒有合理解釋而沒有依法支付工傷病假錢,而僱員亦同意出任控方證人,本處會向僱主提出檢控。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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