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唉,點解會咁失策!
一般情況下,工傷的追索期係24個月,你這個工傷的意外日期在04年6月,在06年6月已經超過了追索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就算你而家搵勞工處都幫你唔到喇,你而家唯一可以做的,是立即聯絡法律援助署,希望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資格再入稟法院進行追討。
其實尚有其他途徑可以考慮嘗試進行追討的,但因為你描述的資料實在太少,如果程序和方法錯誤的話,對你的影響會很大;如果你有此需要不可再延遲了,直接電郵聯絡給予資料,計劃用甚麼方法爭取回自己的補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