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問責制?

2007-04-13 5:28 pm
厚德商場出了事,那個政府部門可站出來,擺平?這事項是否有人出來問問責,免特首憂心?
最緊要係“問責制”是否仍然生効?生効期有幾長?

回答 (3)

2007-04-13 5:34 pm
✔ 最佳答案
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是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於連任第二屆任期 (2002年7月1日) 時開始推行的改革。
主要內容

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由行政長官任命,以合約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政治責任
將局長向司長負責的制度改變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政務司司長只負責行政長官直接委派的工作
原有的公務員局長改稱常任秘書長,職責是帶領屬下公務員執行問責局長的政策
將局的數目由十六個合併至十一個,並不再分為決策局和資源局,統稱為決策局

[編輯] 影響

納稅人要為問責官員每年支付數千萬港元的薪酬
香港公務員最高的職位由政務司司長降為各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
政務司司長的權力被削減

[編輯] 成效
問責推出後受到不少批評;但是,自從實施後已有三位高級官員因被指犯錯而自動辭職。三位下臺的官員分別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和前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
參考: 維基百科
2007-04-13 5:50 pm
第一,將現在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長,全部列入「問責制」範圍。這些官員將不會是公務員,而是以合約方式聘用的問責主要官員,年期為五年,但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任期之內,他們各自負責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統領所轄部門的工作,制定政策、解釋政策,為政策作推介,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並且為其政策的成敗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通過行政長官的領導,履行對市民的責任。行政長官有需要時可以終止他們的合約。


  第二,所有列入「問責制」的主要官員都進入行政會議,以強化行政會議的工作。他們直接參與制定政府的整體政策,決定政策推行的優先次序,協調跨部門的工作事項,使到施政能夠更快捷、更全面回應社會的訴求和切合市民的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會議也包括其他社會人士和立法會議員。


  第三,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官員,其待遇和現在的主要官員大致上是相同。


  第四,政策局會進行合併,使到資源分配更加合理,政策內容更加協調。經過合併之後,原來十六個政策局合併為十一個政策局,加上三位司長,涉及實行「問責制」主要官員的職位一共有十四個,分別是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民政事務局局長、政制事務局局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環境及衛生福利局局長、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第五,現時公務員體制中,由局長擔任的公務員職級和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變,職稱改為常任秘書長,扮演問責制局長與公務員系統之間的重要樞紐角色。他們在問責制局長統領下,向問責制局長負責,協助制定和執行政策,聽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意見,向他們解釋有關政策,回答質詢,爭取各界對政策的支持。


  我們在研究「問責制」方案過程中,了解到一些社會人士的疑慮:認為「問責制」會使到行政長官大權獨攬,認為「問責制」中,既有主要官員,又有常任秘書長,是架構重疊;而且,「問責制」會對公務員的穩定性、以及常任性,他們的專業、中立和廉潔等等造成衝擊。現在,我想借這個機會,先講講這幾個問題。


  首先,實行「問責制」,有沒有使到行政長官大權獨攬?我們知道,行政長官的權力,在《基本法》有清晰明確的規定。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區政府全體官員包括公務員。按照《基本法》,特區政府所有官員的權力,源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如何調配權力,完全視乎他施政方面的需要。行政長官的權力,既由《基本法》全部賦與,根本不存在,也沒有必要通過新的制度來加強其權力。而事實上,在即將推行的「問責制」下,行政長官除了向三位司長之外,更進一步向十一位局長下放權力,令到問責制的局長在承擔責任的同時,有充分的權力去制定、統籌和執行政策。


  實行新制度,我們需要改變的,是每個問責官員要為自己的政策範疇承擔責任。根據「問責制」的設計,局長最後向行政長官負責。但是,行政長官對於日常事務的管理,將繼續倚重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協調和統籌,繼續倚重兩位司長統籌跨越多個政策局的工作。對於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所定下的重大議程和重點工作,亦將交由兩位司長統領。例如:過去大半年,政務司司長負責統領香港與廣東省大型基建協調的工作;財政司司長負責統領與內地開展更加密切經貿關係的談判。這樣的工作關係和模式,沒有因為實行「問責制」出現改變。再者,對於加強了功能以後的行政會議工作,政務司司長將以主席身分主持一系列的行政會議小組委員會會議。這些小組委員會將取代目前政務司司長轄下的政策小組。財政司司長亦會主持相關的行政會議小組會議。


  至於各個政策局之間的關係,我們主要從資源分配更加合理和政策內容更加協調的角度,將一些政策局進行合併。例如,將房屋、規劃地政進行合併,將運輸和工務進行合併。在進行這方面的合併時,我們反覆考慮過怎樣才是最合理的組合。我們沒有,也不應該有既定的數目,方案完全是根據實際需要和過往累積下來的行政經驗決定。我們現在提出的方案,是目前為止最適當的組合方案。


  為配合落實「問責制」,需要在行政會議決策過程中加強協調。因此,行政會議秘書處將隸屬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統籌專員的職銜會改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行政會議秘書處和新聞統籌工作由他負責。


  中央政策組將通過加強民意調查功能,加強長遠政策研究功能,確保特區政府的政策制定,有充分的研究基礎和民意基礎。


  我上面所講到的這些調整,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使到各級問責官員之間更明確自己的責任,更加緊密團結,工作更協調和更加順暢。因而,更有利他們制定、統籌和執行政策,發揮更好的施政效能,以符合社會大眾的要求和我們的期望,適應香港正面對的嚴峻挑戰的環境。另外,我想強調一點,就是整個特區政制的制衡安排,包括對行政長官、對行政機關的制衡,完全沒有因為實行「問責制」而有所減少。立法會仍然扮演制衡政府的獨特和重要角色。


  我們實行「問責制」,根本上要解決的,是在確保公務員架構穩定、延續的大前提下,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可以回應社會訴求,為自己的施政成敗負起責任,甚至在需要時辭職下台。但是,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下的終身制、常任制和任免制度,與這樣的社會訴求並不符合。另一方面,隨著香港回歸祖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席亦由選舉產生,新聞界變得更加進取和尖銳,導致政府運作和政策制定,不但受到更大的公眾監察和壓力,而且,還要求主要官員除了履行法定的職責之外,從事或兼顧更多的社會政治工作。但是,現在的公務員制度所要求公務員擔當的傳統角色,與時勢的要求產生很大的矛盾。


  如果我們直接在公務員體制當中實施「問責制」,也可以達到問責的目的,但代價是一個常任、專業、中立,運作多年,累積了豐富行政經驗的體制和架構可能會因此消失。因此,我們在現行公務員制度上面,加設一個新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及相應的聘任制度,是合適的做法。


  在新的制度下,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官員不是公務員,他們不再受到原來公務員制度的約束,而是分享共同理念,共同施政目標和使命。「問責制」提供的條件,使到他們在施政過程中,必定會緊密同市民溝通和聯系,更加加強與立法會、傳媒的工作關係。因而,他們的工作會得到社會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我剛才講到,我們一定要在確保現行公務員架構穩定、延續的大前提下,推行「問責制」。我們不但要做到這一點,而且,還要通過實行「問責制」,確保公務員體制的優點,包括常任、專業、中立和廉潔等,都得到保留和發揮得更加好。這些優點是我和日後的問責官員極希望能夠保留的,我亦相信是社會希望能夠保留的。因為這關乎到特區的有效管治。有了主要官員「問責制」,儘管政府面對不斷增加的社會、政治壓力,需要做更多政治工作,公務員仍然能夠專注地充當政策執行者、意見提供者的重要角色。我們特別強調在公務員體制裡面,仍然要保留D8常任秘書長的重要職級。這也是為了要保持公務員體制的完整性,保證公務員體制能夠繼續吸引最優秀人才,使到社會最優秀的人才願意投身公務員行列。為了突出我們對公務員的重視,我們決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必須從資深公務員中調任,保證這個問責官員對公務員體制和隊伍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由於他是行政會議成員,他不但能夠將公務員的訴求和利益帶入決策層,同時,也能將決策的過程及考慮向有關的公務員同事介紹,確保政策推動的過程是全面和順利的。


  大家都關心到落實「問責制」對政府財政開支的影響。由於實行「問責制」造成的額外開支,特區政府將會在未來一年之內,通過內部架構的調整等方式還原。此外,第二任行政長官在未來五年的薪酬基本上維持現時水平,除跟現有機制作出必須的調整之外,不會因「問責制」而有所增加。至於第三任行政長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我建議由一個獨立委員會負責進行研究。


  各位,我們相信,特區政府為回應市民訴求而實行的「問責制」,將會為施政帶來一個全新的面貌,出現兩個明顯的變化:一個是由於問責官員要承擔責任,他們就要重視民意,更要體察民情和勇於面對市民大眾,以政績表現贏取市民大眾的信任和支持。這樣,特區政府將變得更加開放,更直接聽到市民的聲音,更能夠及時回應市民的訴求,建立更有民意基礎的政府。另一個是通過「問責制」組成的特區政府決策團隊,必定能夠目標更明確,方向更一致,在推動政策時更加善用資源,更顧及優先次序,行政和立法的關係會得到加強,因而,也更有效率和更負責任地為市民大眾服務。
2007-04-13 5:33 pm
問責制

問責制(全稱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是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於連任第二屆任期 (2002年7月1日) 時推行的改革。

推行原因

連續多年揭發多宗「居屋短樁事件」,引發要求官員問責的聲音
亦有人認為由於董建華跟當時的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不咬弦,使政策決定及執行上受阻,故當局認為需把統領公務員,包括政策局局長的權力完全置於行政長官之下

主要內容

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由行政長官任命,以合約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政治責任
將局長向司長負責的制度改變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政務司司長只負責行政長官直接委派的工作
原有的公務員局長改稱常任秘書長,職責是帶領屬下公務員執行問責局長的政策
將局的數目由十六個合併至十一個,並不再分為決策局和資源局,統稱為決策局

影響

納稅人要為問責官員每年支付數千萬港元的薪酬
香港公務員最高的職位由政務司司長降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成效
問責推出後受到不少批評;但是,自從實施後已有三位高級官員因被指犯錯而自動辭職。三位下臺的官員分別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和前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

仙股事件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港交所)發出諮詢文件,建議調高股份除牌的價格下限,投資者憂慮所持有的細價股份(俗稱仙股)會遭除牌而觸發大規模拋售,該日香港股市總市值下跌一百一十三億港元。其後,港交所撤迴文件。事情牽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財政司司長梁錦松,但兩人並沒有受到處分。

參見

香港政府行政部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政治

外部連結

行政長官介紹問責制方案
主要官員問責制
取自"http://zh.wikipedia. org/w/index.php?titl e=%E5%95%8F%E8%B2%AC %E5%88%B6&varian t=zh-tw"

收錄日期: 2021-04-18 21:48: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3000051KK0095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