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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 Chap 228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Sec.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Under HK Laws. Chap 132BK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Sec.8A 吐痰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吐痰,或將痰吐到以下地方─
(a) 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即屬犯罪,可處以下刑罰─
(i)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
(ii)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度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