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問題?

2007-04-12 9:41 pm
想請問我有一出租物業而租客只簽了笫一份租約後就唔肯再簽新租約,但一直交舊租約租金至今。請問我應怎辦?會有其他法律負任嗎?是否我不可向他提出要加租?他的笫一份租約在2003年簽的。

回答 (2)

2007-04-12 10:11 pm
✔ 最佳答案
根據修正後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從2004年7月9日起,新租客再沒有租權保障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按租約的條款,可以終止租約。

如果你的租約是在2005到期(一年死一年生), 而你又想重訂租約, 你可以向租客提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表格CR 109"新租約或重訂租約通知書", 表明你的意向.

通知書主要列明下列事項:
a. 物業地址;
b. 新租賃或重訂租賃的日期;
c. 租約的租期;
d. 每月租金;及
e. 差餉及管理費的金額及由哪一方支付。

如果租客不理會,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 要求收樓


又如果你不想重訂租約或加租, 舊的第一份租約仍然有效, 只要沒有另訂新租約, 租客可以以舊條款舊租金自動續租. 要結束舊租約, 雙方有一個月通知期 (除另有訂明)

這個可能是你的租客不想簽新租約的原因.
2007-04-12 10:01 pm
你與他簽訂租約的期限是幾多年??只要完了死約..可以要求加租or搬走,因法例於04年修訂後保障多了,下列作參考

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



  《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七月九日)生效。該條例撤銷住宅租約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非住宅租約的法定終止租約的最短通知期限。


  在條例生效之前,若租客欲續租而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業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的情況下,例如自住,才可拒絕續租。


  撤銷租住權管制條文之後,在條例生效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約屆滿時終止,而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說:「租住權管制已經不合時宜,撤銷有關管制意味業主與租客可以自由商議新租約或續租。撤銷租住權管制有助恢復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亦可平衡私人住宅租約內業主與租客的權益。」


  為幫助現有業主與租客適應有關轉變,條例提供了過渡安排。


  所有在條例生效前存在的住宅租約的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十二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若租客欲終止租約,則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一個月向業主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發言人說:「如業主在租約期滿後不欲續約,有關過渡安排可確保租客有充裕時間(租約期滿後最少一年)另覓居所,從而減輕撤銷租住權制度對那些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約的租客的影響。」


  發言人續稱:「不過,在條例生效後,若業主與租客同意更改現有租約的任何條款,如租金水平,他們將不受過渡安排規管。此外,過渡安排亦不適用於在條例生效後新簽訂或重訂的租約。」


  業主收回物業自住的權益將不受過渡安排影響。在租約期滿後,不論業主是否已經根據過渡安排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也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自住。


  至於非住宅租約,若在條例生效時尚未屆滿,業主與租客可依據租約條款或雙方協定的其他方式予以終止。


  如租約並無規定或雙方亦無協定其他方式終止租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期屆滿時終止,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如非住宅租約在條例生效日已屆滿但仍以按月形式續租,雙方可透過互訂協議終止租約,或在擬終止租約日期之前一個月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該條例詳情已刊載於今日出版的政府憲報。


  簡介有關條例的小冊子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的樣本,可在各民政事務處索取。市民亦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http://www.info.gov.hk/rvd,或致電熱線2152 0111查詢。





二○○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五)


收錄日期: 2021-04-12 16:28: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2000051KK0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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