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否要扣工資?

2007-04-12 3:43 am
本人是月薪工人,本身有病假福利(即請病假也有100%工資),工傷賠償是工資的4/5,那麼工傷病假期間是否變相減1/5工資?

回答 (1)

2007-04-12 7:47 am
✔ 最佳答案
病假福利是僱主為僱員購買的醫療保險,勞工法例並沒有對僱員的醫療福利有硬性規定,對這些醫療保險的內容亦沒有規管,因此僱員之醫療福利祇是僱主自願性的提供。
而工傷補償則是僱主為僱員購買之勞工保險賠償,勞工法例對此亦由明確的規定,僱員補償條例更列明一切有關補償事宜的內容,所有程序均必須根據法例進行,並沒有任何商榷餘地。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 ,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以上條例所說的工傷病假錢是以每月收入的五分四計算,並不是工資的五分四,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釋義,「收入」包括:
1 . 現金工資;
2 . 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任何權益,例如伙食、燃料或住宿等;
3 . 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等
4 .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條例亦列明「收入」不包括間歇性的逾時工作補薪,非經常性的獎金、交通特惠或津貼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等項目。
至於「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者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反僱於同一僱主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為準。

但若有些個案僱主於僱員工傷病假期間,照樣支付100%計算的每月收入發放工傷病假錢,到此工傷個案完結時,僱主有權向僱員追討多發放之金額。因為工傷個案的一切補償,均會由保險公司(勞保)全數負責,工傷病假錢祇是法例強制由僱主墊支而矣,保險公司(勞保)發放賠償將會根據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俗稱表格五) 為依據,僱主若多發當然可以合法地取回,況且工傷病假期間僱員沒有返回工作崗位而收取五分四收入亦屬合理!


收錄日期: 2021-04-16 14: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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