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即回港入院做手術.
(1) 當時是因工受傷,勞エ處祗處理病假期內支5份4人工.無永久傷殘追討百份比年資賠償
(2) 是否港人如在內地因工受傷而無法例保障
(3) 判傷醫生已証實永久傷殘,那麽公司、保險公司怎處理?( 現時還是公司員工,休病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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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提點有關問題,無錯,我由律師提出向法援署申請私家醫生判傷,再將報告交對方保險公司。而勞工處將會今年六月左右才由政府醫生判傷! 我想清楚些如病假完結、判傷報告完成,公司是否補償兩年病假內的工資,因已無エ作能力,保險也不需要承擔傷殘陪償嗎?公司亦可合理下解約。 變了向福利署取綜援?傷殘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