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月初賣掉舊屋(有僭建物),已收大訂並定於4月尾交樓;2月初收到屋宇署要求拆掉僭建物的信,隨即通知買家及需要拆掉的僭建部分(頂部及窗);唯買家進一步要求本人將全部僭建物拆掉(之前已談妥不需要)。現有疑問如下:
1)為什麼簽了正式買賣合約,同時亦收到屋宇署的確認信後買家仍然可以選擇不買,還可以收回全部訂金?
2)現在好像沒有什麼保障似的?是否份合約有問題?(買家可以收回全數訂金,我卻蝕了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實在很苦惱, 請幫忙解答...謝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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