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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司 Policia Judiciaria de macau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頒布了第43125號法令,在澳門設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將海外(指澳門)的偵查與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基礎上,以最佳的模式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當時,澳門司法警察署由實際行使相當於葡萄牙司法警察廳廳長或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該職位在擁有經驗的法學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檢察院司法官中選任。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過430/71號法令,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升為廳級部門,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在廳內增設一個督察職位。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1979年8月4日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也於1986年通過的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隨著澳門回歸祖國,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但在刑事調查工作中接受檢察院領導。局長和副局長的任職條件與回歸前相同。
Policia Seguranca Publica de macau 澳門治安警察司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體制之正常運作;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及自由之行使;
確保尊重法治,並維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寧;
預防犯罪,尤其預防有組織及嚴重暴力之犯罪;
向處身於公共災難之市民提供幫助及救助;
巡邏街道及公眾地方,以及保障在集會、示威、莊嚴儀式、慶典及表演時
之公共秩序及安寧;
確保遵守道路及交通法例之規定;
依法發出臨時逗留證,並為之續期;
擔負有關出入境之一切任務;
在獲悉任何犯罪之預備或實行時,探取必要之迫切措施、查明並拘留犯罪
行為人,直至有權限之刑事警察機關介入為止;
進行與偵查或預審有關之措施及調查,但僅以獲有權限司法當局授權進行者為限;
監視及監察易於準備或實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結果而獲利或包庇罪犯之活動
及地點,例如攤檔、非法賭場、酒店業場所及類似之場所、娛樂場所以及交通具;
監察及促使對市政條例、告示、管制規章及行政規章之遵守;
如情況需要,看守公共建築物;
監管有關武器、彈藥、爆炸性物質之使用及攜帶以及狩獵等之一切法律規定之守;
部門包括
Servicos Migracao (出入境事務廳), Unidade tactica de intervencao da policia (特警隊)
Policia da Ilhas (交通警)
Direccao dos Servicos das FSM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只要完成中三,就可以考保安,通常考保安前,都要填寫三個志願,包括警察,特警,移民局,消防
海關等 (司法警察司除外),保安事務局會按你的成績來編制你的職務,考保安為期個月,呢6個月有人工為$5000
如你是完成了中五,就可以直接考澳門保安高等學校 Escola Superior das FSM 讀完3年出黎就會做督察,唔會做靚仔.,人工一般都超過澳門幤$17000,普通位既人工都會有$8000,另加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