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合約~~急急~~~

2007-04-11 7:30 pm
我在前公司簽左份僱員合約.有一條款係.
如僱員自願離職後二年內不可直接或間接地(無論是本身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合夥形式或經過任何公司)接觸牽引或爭取僱主之客戶或從事或參與和僱主業務相同或類似或具有競爭性之業務.避免任何疑問,本中文"從事或參與"包括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從事或參與有關業務:而"具有競爭性之業務"包含製造~加工~裝配~裝合~售賣~分布~分配~批發~零售~買賣~轉售~出口~入口~或以任何形或處理汽車玻璃.本條款尤其限制僱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在職期間曾經工作之地方從事或參與有關之業務.

((我之前係做.汽車玻璃安裝技工.)
如果我而家想去第二間同類公司做野.係未真係比佢告得入我架?
謝謝.大家回應.急急~~~

回答 (3)

2007-04-16 11:48 pm
✔ 最佳答案
我想你之前公司主要針對'撬客'這一方面.

我建議你可以問勞工處 (但要問二次, 看看是否同一答案).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傳真 : 2544 3271
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 請使用我們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
2007-04-11 11:01 pm
其實站在公司立場, 只是怕有人偷走技術, 資料, 客戶等等, 如果他沒有特別嚴重損失, 我相信亦不會追究. 如你所說, 上市公司, 咁多嘢做, 邊處理得咁多嘢.
2007-04-11 7:41 pm
有個律師朋友同我講過一個案例,係告唔入的,個官話:咁你叫人果兩年食乜啊?
其實佢都唔會洗錢去告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55: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1000051KK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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