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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或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中國人大或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1954年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簡稱「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設機構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組成人員為全國各個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當然有百分之八十為各級官員及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領導,其中在軍隊的代表中有將軍一級的軍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為各省及自治區一級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團團長通常為該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自治區主席)及/或中國共產黨在該省(區、市)的委員會書記(請參閱各次大會代表名單)。
[編輯] 選舉辦法
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相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 每屆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
截止目前為止,沒有通過正式決議以推遲選舉、延長全國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沒有召集過臨時全國人大會議。
[編輯] 職權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