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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當遇上交通意外,涉事雙方在即時有什麼事情需要做呢?
A1. 涉事雙方應該:
(a)
立即停車
(b)
與涉案的另一方的司機或任何其他涉案人仕互相交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車主資料
(c)
倘若礙於某些原因,沒有在意外現場將有關資料告知涉案的任何人仕,便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就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在任何情況下,這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進行(如涉事司機沒有受傷或身體不適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到就近警署備案也可能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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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發生交通意外,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報警?
A2.
如只造成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及無人因而受傷及無政府或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已停車及交換資料並能協議和解,便已完全依循法例需求而行,所以無須報警及採取進一步行動。
如雙方未能和解,或交通意外中有人死亡、受傷或引致政府公物受損或車輛嚴重損毀,無論雙方有否交換資料,亦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求助。而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涉案雙方或任何人不應移動或干擾任何涉及意外的車輛。任何足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證據的行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壹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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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如雙方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又未能及時聯絡警方到場協助,如何處理呢?
A3. 雙方應該:
(a)
記錄對方司機姓名、車輛號碼及意外的詳細資料
(b)
如有照相機,則馬上拍下現場照片及車輛的損壞情況為證
(c)
盡快聯絡公証行,安排拍照損壞車輛的情況及做公証報告以評定損失,方便日後向對方追討賠償
(d)
帶同閣下之身份証、駕駛執照、保險單、意外發生的資料、對方資料、車輛照片...等,盡快向警方報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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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如發生交通意外,需向對方追討賠償,要預備什麼文件呢?
A4. 所需文件包括:
(a)
身份証影印本(司機、車主及受傷乘客)或商業登記証影印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有)
(b)
駕駛執照影印本(司機及車主)
(c)
汽車牌部影印本(正面及背面)
(d)
汽車保險單內"承保表"(即Schedule一頁)影印本
(e)
司機向警方取綠的口供紙及交予保險公司之「遇事報告書」影印本
(f)
警方之「擬控告通知書」有關資料之影印本
(g)
對方司機或車主的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保險公司資料
(h)
公証報告及收據(如需本公司做公証報告,請在修理汽車前通知本公司前往拍照及繳交公証費HK$800.00)
(i)
車房之維修報價單及收據
(j)
其它損失証明如:租車合約/証明文件、拖車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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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警方的交通意外調查包括什麼呢?
A5.
警方調查交通事故主要目的是找出意外成因和取得有關資料及證據用作檢控任何違反交通條例之駕駛人仕,如司機駕駛一輛有缺陷或缺乏維修的車輛也屬違法。
警方的交通意外調查主要包括檢查事故車輛之性能是否適宜在道路上行駛和有否觸犯與汽車維修有關之法例,及描繪意外現場之草圖和搜集有關出事車輛、司機、乘客和現場獨立證人資料及擬考慮檢控任何涉案之有關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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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不幸因交通意外受傷入院或不能工作,有什麼方法或途徑可以向政府申請援助?
A6.
倘不幸因交通意外需要入院或傷勢嚴重令閣下超過三天不能工作,便可向社會福利署設立的「交通意外傷亡組」申請援助。各位可在社會福利署或各區交通部報案室索取一份詳細解釋此計劃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簡介》小冊子及申請表格(亦可免費向本公司索取,請致電26525998或81065998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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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除了電999聯絡警方外,有沒有其他聯絡方法向交通部報案呢?
A7.
各位還可以向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報案室要求協助。「交通意外調查組」的警務人員是24小時當值的,閣下可隨時向交通部報案室,管轄負責處理閣下的案件的單位之辦公時間或查詢其他事宜,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報案室地址及電話:
a) 港島區交通意外調查組
香港筲箕灣道28號
電話:3106 8800
(b) 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
九龍灣兆業街2號東九龍行動基地
電話:2305 7500 2754 7668
(c) 西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
九龍紅磡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部
電話:2773 5220 2773 5221
(d) 新界南交通意外調查組
荃灣青山道4號新界南區交通總部
電話:2490 5581 2611 3200
(e) 新界北交通意外調查組
上水沙頭角道上水警署
電話:2677 6299
(f) 大嶼山交通意外調查組
荃灣青山道4號新界南區交通總部
電話:2490 5581 2611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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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警方的檢控程序是怎樣的?
A8.
一般警方(交通意外調查組)會在接到案件的10日內傳召有關意外人仕包括司機、乘客等錄取口供,之後大概在一至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有關司機都會接到警方的控罪通知,假如有其中一方司機被檢控,法庭將會排期聆訊。一般排期需時3至5個月,假如被告認罪,其他司機並不需要出庭,如果被告不認罪,那有關的司機、乘客和警員都需要準備出庭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