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習俗...急急plz

2007-04-10 6:24 pm
唐朝的婚禮特色

回答 (2)

2007-04-10 7:35 pm
✔ 最佳答案
唐代的婚姻禮儀,從文獻上看,仍然是《儀禮·士昏禮》的一套程式。這套禮儀據說是周代的遺制——那是儒家禮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時代,士昏禮並不適用於普通民間。秦火以後,現存的經書不僅文本上是漢代的儒生重新編輯寫定的,而且在內容上勢必也在有意無意間有所發揮或者改易。漢代皇室嫁娶,大約遵行古禮。由於儒家經書在漢代廣泛傳授與研習,儒家禮制在士大夫知識階層是廣泛被接受的知識。因此,士昏禮在經過各自的理解和改造之後,不僅在士大夫之家逐漸推廣,而且漢代一些地方官長,也據之以為民間制定婚姻嫁娶之禮。

魏晉南北朝時期,無論是標榜漢族禮法文化正統的南朝,還是推行“以夏變夷”的北朝,儒家禮儀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強化。熟悉儒家禮儀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這樣的鮮卑朝廷裏獲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時期,士大夫仍然對於古代婚禮不甚了了。就《唐律疏議》來說,它關於民間婚姻成立的條件其實很簡單:“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對“約”的解釋是:“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這說明唐朝官方認定的婚姻條件要麼是有正式的訂婚書,(包括雙方另有私約,即女方對於男方的身體和身份等情況已經有清楚的瞭解)要麼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財,符合其中一條這樁婚事就算約定了。女方毀約要負刑事責任,男方毀約則不准追回娉財。

關於娉財或者彩禮在婚姻關係認定中的意義,《太平廣記》卷三百四十二《華州參軍》記載故事極具代表性。

名族之子華州柳參軍在長安曲江邂逅絕色女子崔氏及侍女輕紅,被崔氏的美貌所傾倒。崔氏亦對柳生頗生好感。但崔氏的舅舅金吾王某先向自己的妹妹(崔母王氏)為兒子提親。崔母王氏不敢違背兄意,崔氏卻不願意嫁給表兄王生,且說非柳生不嫁。崔母王氏痛愛女兒,乃命輕紅給柳生達意:“今小娘子不樂適王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約。君可兩三日內就禮事。”柳生大喜過望,“自備數百千財禮,期內結婚。”及金吾來問,王氏反而抱怨說是侄子不待婚禮就把女兒搶走了:“某夫亡,子女孤獨,被侄不待禮會,強竊去矣。兄豈無教訓之道?”金吾之子王生白挨了父親一頓鞭笞。及崔母王氏喪,柳生攜夫人崔氏和輕紅來奔喪。王生見之,急忙告訴父親。事情於是被起訴於官府。柳生辯解說:“某于外姑(案即岳母)王氏處納采娶妻,非越禮私誘也。家人大小皆熟知之。”官府裁斷,“王家先下彩禮,合歸王家。”王生對表妹傾心已久,對以前的事毫無怨言。但是崔氏心裏只有柳生,乃伺機與輕紅偷偷跑出,投奔柳生。又被本夫尋得,“複與訟奪之。王生情深,崔氏萬途求免,托以體孕,又不責而納焉。”這回柳生等於是私誘他人妻室,乃被判刑“長流江陵。”小說的結局是,崔氏與輕紅不久相繼死去,其魂魄也追尋到江陵與柳生同居。而王生得知此事也不遠千里相尋。

這個故事中,崔氏與柳生三次同居,三次被拆散,都說有情人終成眷屬,在唐代的崔柳婚姻中卻不可能。官府在判決崔氏究竟是王生之妻,還是柳生之妻,是從來不會去詢問女方當事人的意見的。唯一的證據是誰先下彩禮先訂婚。大約王生先下了彩禮,但是,王氏卻與柳生“偷成婚約”——即偷偷地與柳生訂立婚約。柳生雖然也是“納采娶妻”,卻被官府以王家納采在先而把崔氏判給了王生。說明結婚的禮俗雖然複雜,但是,納采(下彩禮)才是最關鍵的。柳生的“納采”雖然不是公開進行,但是它對於確定柳崔結合乃夫妻關係,不是夫妾關係也很重要!

柳生與崔氏的婚姻中還有一個失敗之處是他沒有獲得崔家的許婚之書。許婚書就使婚姻當事人具有排他性的法律身份。前引唐律明確說有許婚之書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獻裏保留的婚書樣本。大約男方先要通過媒人向女方提親。即使是雙方已經屬意,也要有媒人的仲介。男方通過媒人所送《通婚書》,女方家則有《答婚書》。通婚書樣本的正文雖然完全是客套之辭,別紙卻清楚地寫下關於求婚與允婚的內容。實際上的婚姻締結過程中,在正式下通婚書之前,媒人大約已經往返穿梭於兩家數遍。到遞送婚書之時,只有程式上的象徵意義。就像即使雙方父母已經商量好的婚事,還要請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顯然都沒有通婚書、訂婚書,因而也沒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禮成為決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雲:“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婚姻締結一般有兩個大的階段,即訂婚和成親。傳統“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幣(下彩禮)屬於訂婚的程式,擇日、親迎屬於成親的程式。可見,即使傳統禮儀,訂婚的程式有四套,是重點。成親的過程根據敦煌文書、《酉陽雜俎》等資料的記載,主要表現為喜慶和祝福的氣氛。正是通過一些熱鬧的程式和儀節,使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成為男女所在親友及鄰里皆知的事實。但是,與訂婚相比,成親的程式反而顯得不重要。只要訂婚下彩禮,即使沒有親迎,婚姻也已經被認定。王生與柳生的情況就是如此。兩人都下娉財訂婚了,即使柳生已經完成了擇日親迎並且成禮的程式,唐代官府也拒絕承認柳崔的婚姻為有效,而只是單憑誰先下彩禮。也就是說,婚姻契約簽訂時間的先後比迎娶成禮的婚姻事實更為重要。這種法理在現在的婚姻制度中是不可思議的。大約唐朝人也不像後世那樣有濃重的處女情節。所以,崔氏被判歸王生,王生並不介意其是否處女。

總之,這個故事清楚地告訴我們,《大唐開元禮》中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幣(或納徵)、請期、親迎等,基本照搬古禮的記載,其實是具文而已。實際的情節則已大異其趣,民間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現存傳世文獻和敦煌文書中的有關資料顯示,民間實際上實行的大約是在古禮的基礎上,輔之以民間習俗,即所謂俗禮或者變禮者。而官府在認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會根據“六禮”的程式,也不會看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係,而是看誰最先簽定婚姻契約!
--------------------------------------------------------------------------------
冠冕堂皇

深衣制度
據《禮記‧深衣》記載:「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短勿見膚,長勿被土。」其實中國歷代服裝不管怎樣變化,不外乎兩種類型:一種是分為上、下兩截,穿在上身的名為「衣」,穿在下身的名為「裳」,故有「上衣下裳」之說;另一種是將衣、裳連為一體,名為「深衣」,唐朝的袍衫就是在深衣的基礎上發展演變來的。

捨繁從簡
自古帝王將相上朝議政、祭祀天地與祖先都有不同的禮儀與禮服,禮節繁重服飾奢華。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威震四方,袞服冕冠鑲金墜玉,儀仗護衛千乘萬騎,其堂皇隆重無與倫比。後代帝王紛紛獨出心裁竟效豪奢,上樑不正下樑歪,後魏、北齊帝王及百官的車駕服飾到了奇縱詭異的地步。大唐貞觀初年,唐太宗完全去掉了這種奢靡的風氣,每年只有元日和冬至這兩天受朝及大祭祀服用袞冕,平時視朝聽政都穿常服。太宗的常服包括一件赤黃袍衫、一頂折上頭巾、一條九環腰帶、一雙六合靴,僅此而已。漸漸地文武百官悄然仿效,甚至連宮女和仕女也喜愛上這樣的打扮。後來宮廷的風氣傳遍市井鄉村,所以唐朝男子都以襆頭、紗帽和袍衫做為日常服飾。

襆頭、紗帽與袍衫
襆頭是一種包頭用的巾帛,主要的變化在兩腳上。雙腳輕薄、柔軟下垂的稱為「軟腳襆頭」;兩腳或圓或闊,猶如硬翅微微上翹的稱為「硬腳襆頭」。到了唐朝末年完全變成了帽子。
紗帽本是朝廷官員用來視朝聽訟和宴見賓客的,但在儒生和隱士中也廣泛流行起來,式樣各有所好,以新奇為尚。
圓領袍衫除祭祀典禮外,官員士庶都穿。官員的袍衫則以顏色來區分等級,貞觀年間規定三品以上官員穿紫色,四品紅色,五品淺紅,六品深綠,七品淺綠,八品深青,九品淺青。因為帝王用赤黃,所以臣民皆禁用此色。武則天在延載元年(公元694年),賜文官袍上繡禽,武官袍上繡獸。如宰相袍飾以鳳池,尚書袍飾以對雁,將軍袍按等級飾以獅、麒麟、虎、豹、鷹等,諸親王飾以盤龍及鹿。
2007-04-10 7:42 pm
針對隋末戰亂之後戶口稀少,經濟蕭條的狀況,為增殖人口,發展經濟,唐政府制定了早婚早育的婚姻政策。貞觀初年,唐太宗頒佈《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詔》,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皆得婚娶。開元中又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為婚姻界限。

唐代婚禮所須遵守的儀節很多,一般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種,稱為“六禮”。納采是男方托人送禮品於女家,表示願意和女家結親。問名是男女雙方交換正式年庚,其中包括生辰八字及各自三代及主婚人的姓名、榮銜、裏居等,俗稱小定。納吉是男方送訂婚禮物於女方,主要是女子本人所用的衣飾。納征是男方將論婚時所定的財帛錢幣送與女家,又有納幣、下財、大聘等稱呼。請期是男方將擬定的婚期寫在帖上,並備上禮物送與女家,若禮物收下,則表示同意婚期,若不收,則須另擇吉日。親迎是新郎親率鼓樂、儀仗、彩輿等,迎娶新娘以歸。婚姻在總體上表現出奢侈鋪張的特點。

唐代婚姻大多仍須經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但男女雙方並非唯命是從,任人擺佈,而是有著一定的自主挑選。受六朝遺風影響,注重門第仍是唐代婚姻的重要觀念,講究門當戶對。同時,在社會開放的大環境下,貞節觀念比較淡簿,離婚再嫁比較平常,一些婦女至有三嫁、四嫁者,他如未婚少女私結情好,有夫之婦另覓新歡者也不乏其人。


收錄日期: 2021-04-16 14:14: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0000051KK0096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