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 為由提早拎取強積金得唔得????

2007-04-10 3:48 pm
我今年22,
1.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拎取強積金得唔得????
2.如果我申請左幾時可以拎到錢?
3.係唔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即係話以後唔可以返香港??
4.如果我都仲係一直係香港咁會唔會范法??

回答 (4)

2007-04-10 4:08 pm
✔ 最佳答案
1.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拎取強積金得唔得????
答:我都係用呢個理由提早拎取強積金,不過要宣誓
2.如果我申請左幾時可以拎到錢?
答:大約2-3星期
3.係唔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即係話以後唔可以返香港??
答:當然可以返香港啦
4.如果我都仲係一直係香港咁會唔會范法??
答:唔知
參考: 親身經歷
2007-04-10 4:33 pm
1. 你可以用<永久離開香港>做理由提早攞強積金,不過我唔建議你咁做,到最後我會有一個更好的方法教你。

2. 大約要四至六星期,首先要積金局批准,再由你供的強積金公司將錢轉為支票郵寄給你,所以需時要四至六星期。

3. 唔係,只係你放棄了香港永久居民的資格,你仍然可自由出入香港。

4. 唔會,因為香港係一個自由社會,香港政府唔會管制你幾時離開,不過你就唔可以再係香港工作,因係香港工作基本上係要供強積金,而你唔可以再供,所以係正常途徑上你係唔可以工作。

其實你可以用(永久不會在香港工作)已經可以,不過當然你也要宣誓,而且你也不用擔心政府要你離開香港,不過這樣做同樣係香港一生人只可一次,所以到時你在香港係唔可以正途咁做工作。
2007-04-10 4:04 pm
1. 可以, 但要提供證明(例如你會幾時走, 去邊, 做乜的資料)
2. 唔知
3. 可以, 如果你要搵工做, 你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請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4. 係犯法既. 因為你要提取那筆錢的話, 要做"因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法定聲明". 這份法定聲明係有法律效力, 如果查到你(好易查, 有出入境紀錄), 積金局可以向你提出刑事起訴, 到時你要拎番筆錢出黎, 再加雙方訴訟費, 同埋可能要坐監.
2007-04-10 4:03 pm
1可以
2大概四至五個星期
3唔係你宣誓離開並冇放棄你嘅永久居民身份
4只要你喺適當嘅時候離開過就可以啦!但要記住太快再做強積金的話,當局有權調查及要求你作出合理嘅解釋,否則會告你發假誓.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37: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10000051KK0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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