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基本資料
在金融服務業和金融市場內,具雄厚實力的機構近年都會透過整合,以積極迎合各市場參與者的需要。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這些市場機構一直致力帶領香港金融服務業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蛻變成為今日環球市場中的重要一員,香港交易所已將它們的經驗和智慧結合,匯聚一身。
隨著證券及期貨兩家交易所進行股份化並與有關的結算公司合併,香港交易所已於2000年六月上市。作為一間須向股東負責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積極把握亞洲區內以至世界各地湧現的機遇,伺機開拓業務。香港交易所將以市場為本,管理各個業務主導的市場。
香港交易所擁有高效運作的商業營運架構,其業務按照功能劃分,組成以業務為重點、以商業考慮為主的業務部門,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層和董事局成員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決策機關,就主要的策略性及運作事宜制訂相關政策。
香港交易所提供廣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後投資服務。屬下的業務部門包括交易市場科、結算科、業務發展科、資訊服務部及資訊技術科均致力為投資者、市場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務。
監管與披露
在各地金融市場邁向全球化,市場與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舊有界限日趨模糊之際,香港交易所為監管規條注入靈活性,並積極支持創設嶄新的產品和服務。
香港交易所將致力履行本身職權,確保市場公平和有秩序地運作,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無論任何時候,香港交易所都會以公眾利益,特別是以投資大眾的利益為行事的依歸。
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構,再加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有效監管,令香港市場的運作更趨完善。我們的市場能夠維持良好聲譽,續創超卓成就,實有賴監管機構公平有效地執行法規。
我們的監管靈活而富彈性、反應敏銳,且能為市場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發展潮流和各地投資者的需要;並適當地配合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新興行業與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的轉變。
時至今日,集資市場的監管機制已由傳統的以監管機構評審為本逐漸轉向以披露為本。監管的取向旨在確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務求讓投資者可在充份獲悉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a) 香港的監管架構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者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是1989年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監管機關。《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與證券及期貨業相關的條例已經整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證監會的職能是執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及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為: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為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穩定性。證監會分為四個營運部門:
企業融資部,負責涉及與上市事宜有關的雙重存檔職能,監管公眾公司的收購及合併和股份購回活動,監督聯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職能,及執行與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負責制訂及執行證券、期貨和摃捍式外買賣中介人的發牌規定,監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財政資源,以及監管向公眾銷售投資產品的活動;
法規執行部,負責市場監控以確定須作進一步調查的市場失當行為,處理涉嫌觸犯有關法例及守則的個案,包括涉及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罪行的個案,及向違規的持牌中介團體執行紀律程序。
市場監察部,負責監察兩家交易所及有關結算所的運作、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以及推動及發展市場團體的自律監管。
(ii)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控制人。香港交易所擁有並營運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以及相關的結算所(三家結算所分別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i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聯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股票市場,是監管聯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亦是於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監管機構。
(iv)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期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期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期貨市場,是監管期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
(v) 結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期貨結算公司均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結算所。香港結算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分別提供證券及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在聯交所進行或須受聯交所的規則規限的買賣及交易;期貨結算公司則提供於期交所進行的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
(b) 市場監管
(i) 立法架構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ii) 交易權
根據法例,任何人士於香港經營證券買賣業務,或經營期貨合約買賣業務,均須獲證監會發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項發牌豁免規定。
除此以外,據聯交所及期交所頒布的規則規定,任何人士如欲於此二家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進行買賣,必須持有有關交易權。交易權賦予持有人可於有關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進行買賣的權利。然而,單單持有交易權本身並不代表持有人獲准於有關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實際買賣。要進行此等買賣,有關人士必須根據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包括須遵守一切有關法例及監管規定的規則)註冊為其參與者。
聯交所交易權及期交所交易權分別由聯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不時訂定的程序有償發出。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聯交所及期交所的規則規限下,向現有的交易權持有人購入有關交易所的交易權。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 - 香港交易所作為在本身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公司,須由證監會監管,以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並確保香港交易所與受其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監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擁有平等的市場機會。證監會的監管乃透過兩套條文實施:(1)《主板上市規則》第38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6章與其他若干條文特別載有關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部份,並訂明香港交易所證券於聯交所上市須符合的規定,以及在有利益衝突時證監會的權力及職能;(2)由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在2001年8月22日訂立的諒解備忘錄,載列有關訂約方彼此之間在下列事宜上的關係:
香港交易所以及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聯交所就香港交易所的證券以及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的證券執行規則的情況;證監會對作為上市公司的香港交易所以及(倘出現利益衝突)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監察及規管;香港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及由香港交易所作為控制人的公司的利益,與該等公司恰當地履行監管職能的利益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及市場持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