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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170 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附表2, 鯨屬(Cetaceans)─ 海豚、鯨魚、小鯨 (Dolphins, whales, porpoises),都屬於受保護野生動物。
該章第8條《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列明: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或控制─
(a)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
(b) 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c)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而該章第18 條《罪行及罰則》列明:
如屬違反第4、5、8或9條,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即HK$100,000) 及監禁1年。
因此,食海豚是會被抓去坐牢的。
2007-04-10 11:31:08 補充:
更正: 第6級罰款- HK$50,001-HK$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