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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護照 續期
怎 樣 遞 交 申 請 書
郵 遞 申 請,申 請 書可於各區郵局領取( 郵 遞 申 請 , 方 便 省 時 )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身 在 香 港 , 請 將 申 請 書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你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放 入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如 欲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可 使 用 隨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 I D 8 3 6 ) , 並 請 參 閱 重 要 事 項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你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ID841) ;
乙.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須 影 印 載 有 持 證 人 個 人 資 料 及 照 片 的 一 面 ) 。
如 你 是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 則 須 遞 交 下 列 額 外 證 明 文 件 :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如 你 屬 已 婚 人 士 , 則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影 印 本 ) ; 以 及
可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與 你 的 關 係 , 以 及 有 關 管 養 權 的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資 證 明 。 同 時 亦 須 提 交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 或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 提 交 有 關 的 法 庭 頒 令 ,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丙. 用 以 繳 交 護 照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 其 上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丁.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照 片 的 規 定 ) ; 以 及
戊. 已 填 妥 的 郵 寄 標 籤 一 個 ( I D 8 3 9 ) 。
注 意 事 項
如 你 是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 請 攜 同 有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本 處 核 實 。 如 你 是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 則 須 親 自 前 來 領 取 護 照 , 並 須 同 時 出 示 夾 附 於 申 請 書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本 處 核 實 。
如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備 , 本 處 會 將 申 請 書 退 回 申 請 人 。
為 方 便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 如 出 生 證 明 書 等 ) 。
怎 樣 領 取 護 照
你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辦 公 時 間 內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辦 事 處 領 取 你 的 護 照 。如 有 查 詢 領 取 護 照 的 安 排 ,請 致 電 總 部 辦 事 處 電 話 : 2824 1212 或 有 關 辦 事 處 。
郵 遞 申 請
本 處 會 在 接 獲 你 的 申 請 後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回 條 寄 給 你 , 然 後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你 領 取 護 照 的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你 須 親 自 領 取 護 照 , 並 出 示 隨 附 於 申 請 書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本 處 會 發 給 你 一 張 通 知 卡 或 一 封 通 知 信 , 列 明 領 取 護 照 的 日 期 和 辦 事 處 。 你 可 親 自 領 取 護 照 , 或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 若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 則 須 以 書 面 授 權 (ID 678) 。 ( 可 使 用 說 明 書 內 的 授 權 書 )
注 意 :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交 回 你 的 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以 便 註 銷 。 如 你 曾 持 有 身 份 證 明 書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 亦 應 於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交 回 該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