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麽是居留權

2007-04-09 3:57 am
資料來源最好是政府網站(中文網站)!
拜托!

回答 (2)

2007-04-09 4:57 am
✔ 最佳答案
申請居留簽證
受理機關:1.申請人若在國外,請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
     2.若申請人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應繳證件:
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華裔者,須繳二份。
2.申請人原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
   書》。
3.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4.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證明

[網頁如下:
http://www.phhg.gov.tw/wangan/flow/flow5.html

http://netcity5.web.hinet.net/UserData/84023319/page/new/new_page_2.htm

2007-04-10 12:04:23 補充:
香港居留權及香港入境權(由1998年第28號第2(2)條修訂)(1)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換言之,他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由1997年第124號第3條修訂)(a)在香港入境;(b)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c)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及(d)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2)即使有第(1)(c)款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遞解離境令向其發出的人,不享有香港居留權,除非該遞解離境令已期滿失效或撤銷。
2007-04-09 4:58 am
章:115標題:入境條例憲報編號:124 of 1997 s. 3; 28 of 1998 s. 2(2) 條:2A條文標題: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8號第2(2)條
第IA部

香港居留權及香港入境權(由1998年第28號第2(2)條修訂)
(1)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換言之,他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由1997年第124號第3條修訂)(a)在香港入境;
(b)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c)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及
(d)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2)即使有第(1)(c)款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有遞解離境令向其發出的人,不享有香港居留權,除非該遞解離境令已期滿失效或撤銷。

收錄日期: 2021-04-18 21:48: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8000051KK0402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