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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 麼 是 法 律 援 助 ?
圖:高等法院法 律 援 助 是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在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中 提 供 代 表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 如 有 需 要 ) 的 服 務 。
法 律 援 助 主 要 適 用 於 在 區 域 法 院 、 原 訟 法 庭 、 上 訴 法 庭 及 終 審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 此 外 , 亦 適 用 於 裁 判 法 院 聆 訊 的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
任 何 人 士 ,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只 要 牽 涉 在 上 述 法 院 的 法 律 程 序 , 便 可 申 請 法 律 援助 。 只 要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符 合 法 定 規 定 , 而 案 情 又 具 充 分 理 據 提 出 訴 訟 或 抗 辯 ,便 可 獲 法 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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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
法律援助的範圍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財務資源不超過$158300的人,均可按照
本條例規定獲得本條所適用的法律援助,以進行附表2第Ⅰ部所述的民事法律程序,但該附表第
Ⅱ部所述的法律程序則不包括在內。 (由1984年第54號第4條代替。由1986年
第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1年第27號第4條修訂;由1995年第43號第3條修訂;
由1997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2004年第4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6年第97號
法律公告修訂)
(2)凡據法權產由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為任何與該據法權產相關的目
的而轉讓予任何人,該人不得根據本條例獲給予法律援助。 (由1989年第40號第
2條增補)
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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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早搵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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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係九巴告你,輸咗就要賠錢
如果政府告你:
章:374標題:道路交通條例憲報編號:33 of 2000 條:38條文標題:不小心駕駛版本日期:01/07/2000
(1)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註:第2級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