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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工及工作環境準則有嚴格規定。簽定遵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國家,有責任執行國際勞工準則和致力保護兒童權利。現時的進展如下:
截至2005年10月,全球196個國家當中,有八成半(即168個)簽定遵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29條,即禁止用「強迫童工」(ILO,2005);
全球有七成國家(即141個)願意簽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即制訂最低合法工作年齡為15歲(ILO,2005);
不足八成的國家(即156個)簽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確保兒童免受最壞待遇,包括人口販賣、強迫/抵押勞動(forced/ bonded labour)、充軍、賣淫/從事色情事業和從事非法活動(ILO,2005)。
香港則係十三歲
章: 57B 標題: 僱用兒童規例 憲報編號:
條: 4 條文標題: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
(a) 僱用、促使僱用或准許僱用年齡不足13歲的兒童;或
(b) 僱用、促使僱用或准許僱用兒童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2) 第(1)(b)款的禁止規定,其適用範圍亦擴及並非以經商形式或以牟利為目的而營業的工業經營(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除外)。
(3) 第(1)(b)款的禁止規定,其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製備食品以供在製備該等食品的處所內食用及出售的工業經營。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