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被執達令抄封公司,執達主任會抄封公司內所有的物資,若在護衛員註守期間,公司內的物資(執達主任所抄封的物資名單)不見了,在法律上是由誰來負責呢?公司所有職員是否會構成刑事的責任呢?還是只有Director全權負上責任?
更新1:
欠債人或破產者是要承擔責任, 這個欠債人或破產者,有沒有包括該公司的員工或職員嗎? 但你還未回答到. 刑事的問題. 這是屬刑事檔案處理嗎。
更新2:
話說如此, 何謂未有任何結果呢? 即使護衛員負上責任, 難道公司內的職員沒有錯嗎? 警方會否把公司內所有職員抓回警署取口供詞? 那到頭來其實是不是公司董事(不包括職員)和護衛員負起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