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令抄封公司問題!!

2007-04-07 10:53 pm
請問各位高手
如果公司被執達令抄封公司,執達主任會抄封公司內所有的物資,若在護衛員註守期間,公司內的物資(執達主任所抄封的物資名單)不見了,在法律上是由誰來負責呢?公司所有職員是否會構成刑事的責任呢?還是只有Director全權負上責任?
更新1:

欠債人或破產者是要承擔責任, 這個欠債人或破產者,有沒有包括該公司的員工或職員嗎? 但你還未回答到. 刑事的問題. 這是屬刑事檔案處理嗎。

更新2:

話說如此, 何謂未有任何結果呢? 即使護衛員負上責任, 難道公司內的職員沒有錯嗎? 警方會否把公司內所有職員抓回警署取口供詞? 那到頭來其實是不是公司董事(不包括職員)和護衛員負起所有責任?

回答 (1)

2007-04-07 11:44 pm
✔ 最佳答案
正確的寫法應是執達吏,不是執達令。如執達吏已查封所有物資,而期間有東西不見了,欠債人或破產者是要承擔責任,因法庭頒下查封令後,他們是有責任保存物資的完整,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07: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7000051KK0225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