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LAW問題

2007-04-07 12:06 am
有一日甲係路邊見到一張notice,張notice寫住”500萬賣樓”.跟住甲去搵乙,乙係棟樓既擁有人.乙同甲講話張notice寫錯左,應該係600萬.甲就同乙講話只出到550萬.跟住乙話要時間考慮.
第二日,乙將樓賣左俾丙.係同一日甲寄出一封信話接受乙賣600萬並叫乙send contract of sale俾甲.

請問甲可以點做?

乙邀請人買佢棟樓,之後又改價錢有無唔岩?
咁甲寄出既信有無make a contract?

回答 (1)

2007-04-07 3:09 am
✔ 最佳答案
甲乙之間並無有效合約, 所以甲不能迫乙將樓賣給他.

1. 乙的 notice一般只算是 Invitation to treat或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不是 Offer.

2. 乙表示價錢應是600萬這動作是因應甲的查詢而提出的, 只是更正資料, 仍是 Invitation to treat, 未算是 Offer. 甲回應只能出550萬才是 Offer.

3. 即使乙說600萬這動作是Offer, 甲回應只能出550萬便是一個 counter-offer, 已推翻乙的 Offer. 甲不能回頭接受已推翻的 Offer.

4. 乙要時間考慮並無改變甲的 Offer 的內容, 沒有counter-offer, 只能說乙仍未接受甲的 Offer, 所以未有合約.

5. 最後的 Offer 由甲提出, 要乙接受才達成合約. 甲寄信只是作出另一個 Offer, 仍需乙去接受.

6. 由於未有合約, 乙有權將樓賣給丙.

7. 另外, 即使甲的信等於 acceptance, 他要求乙 send contract of sale這動作可引申為這是一個 Acceptance subject to contract, 即未簽約前雙方未有法律責任. 在香港賣樓也是這樣, 未簽臨時買賣合約前雙方一般未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 亦未有具約束力的合約.

8. 乙的 notice 不是 Offer, 更改價錢沒有問題. 即使是, 在 Offer未被接受前他也可以取消現有的Offer並作出新的 Offer. 何況, 甲出價550萬後之前的事已不再重要.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03: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06000051KK0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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