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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转到: 导航, 搜尋 國際法,舊稱萬國法,又稱國際公法,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具體來說就是指調整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體。由於國際社會中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獨立地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因此國際法在淵源上表現爲兩國之間條約(或多邊公約)和習慣(又叫慣例)。從實證的角度來考察,名義上國際法對國家具有約束力,但事實上國際社會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手段。
3 基本原則 3.1 實質原則 3.1.1 國家主權平等3.1.2 民族自決原則3.1.3 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3.1.4 強製法原則3.1.5 國際合作原則3.1.6 審判權原則3.1.7 國家豁免原則3.1.8 外交保護原則3.1.9 相互尊重原則3.1.10 誠信原則3.1.11 不干涉內政3.1.12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3.2 形式原則 3.2.1 對國際社會的普遍義務原則3.2.2 禁反言原則3.2.3 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則3.2.4 情狀證據原則3.2.5 耗盡當地救濟辦法原則3.2.6 清白原則
外交官在香港係受國際法保護的,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某程度也是跟據國家主權平等和民族自決原則創立的
還有引導逃犯條例等(不能盡錄)都是的!!!